淮环行[2021]11号 关于《濉溪县恒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1.4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濉溪县恒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濉溪县恒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1.4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环科所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周圩村,占地面积64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2栋猪舍(面积约14400平方米)、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公用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年存栏7000头,年出栏14000头生猪。项目总投资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 770 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 15.4%。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濉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等要求。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按《报告书》中位置、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生态防护措施及下述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配置滞尘防护网、设置围挡、洒水抑尘等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猪舍:设置通风系统,采取干清粪工艺,及时清粪,定期冲洗,优化饲料以及加强周边绿化,降低无组织恶臭挥发,恶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区调节池、预沉池、集水池、污泥浓缩池、A/O反应池等单元密闭处理设置排气口,利用风机将废气引出经“碱液喷淋+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脱水、脱硫净化,在采暖期沼气供食堂烧饭,剩余的供猪舍壁挂炉取暖使用;非采暖期沼气供食堂烧饭,剩余的经火炬点燃后放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
发酵车间:堆肥发酵反应器密闭,产生臭气经管道分别引至一套生物滤池除臭过滤装置,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车间:无害化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冷凝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环境防护距离500米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厂区设置 1 座“预处理+UASB反应器+两级A/O反应池+沉淀+消毒”污水处理工艺的粪污处理系统(处理规模50m3/d)。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和其废水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暂存在存储池(2座,单座5000m3)。沼液在耕作施肥期用于配套消纳农田施肥,水质须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在非施肥期在场内沼液存储池中暂存,不外排。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猪粪便、沼渣污泥、无害化固废运至厂区堆肥发酵车间堆肥,外售有机肥厂家;病死猪在病死猪暂存间内暂存,采用专用密闭车辆送至无害化处理间处理;废脱硫剂由生产厂家回收;医疗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设置危废暂存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猪舍、堆肥发酵车间、无害化车间、固液分离、化粪池、隔油池及废水收集管道、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尾水储存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等重点区域防腐防渗工作,防渗层的防渗性能等效于厚度≥6m,渗透系数≤1.0×10-7cm/s ,防止污染地下水。在项目区及项目厂区上下游方向分别设置一个地下水监测点位,每年采样监测地下水,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设置1座400m3事故池。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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