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
监督 方式 |
申报条件 |
工作 流程 |
办理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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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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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有具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技术单位 |
《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皖环函〔2024〕160 号 十三条:加强从事技术评估和复核工作的技术机构管理,推动加强技术能力建设,技术评估和复核,原则上应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主持,并对技术评估和复核结论负相应责任。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
05613028966 |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草案。 |
1、受业务委托;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技术评估; 4、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2 |
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委托取样检测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防治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取得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
不收费 |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
05613028966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填报委托监测申请,报安徽省驻市监测中心审批后实施取样检测。 |
依据实验室分析操作规程,按种类不同,大致为7-20日之间。 |
3 |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第七条: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
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防治的行政权力事项 |
取得资质的司法鉴定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
1.环保部办公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环办〔2014〕3号)。 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环办政法〔2016〕10号)。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
05613028966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4 |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
不收费 |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
05613028966 |
评估需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能力证明材料。 验收需要:(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
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验收专家组,开展评估、验收。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意见等,做出评估结论。 |
收到申请后30日内。 |
5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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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
05613028966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向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工程建设项目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到水生态环境科,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决定:分管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0个工作日 |
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十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05613028966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
1、接受业务委托;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环评文件; 4出具编制报告。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注:1.“事项名称”“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要与清单最新年度版本名称一致。
2.“设定依据”“资质依据”“收费依据”要填写法律法规具体条款内容。
3.“监督方式”统一填写部门值班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