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强制分目录(2023年本)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121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154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176 | 行政强制 |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177 | 行政强制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178 | 行政强制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179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180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
181 | 行政强制 |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182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
183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184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
185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
186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187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188 | 行政强制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
189 | 行政强制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 |
190 | 行政强制 |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191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