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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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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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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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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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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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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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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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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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
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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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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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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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违法排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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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未依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相关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
5、对依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在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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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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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登记表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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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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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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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违法排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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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未依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相关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
5、对依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在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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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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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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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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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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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并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办理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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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未依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相关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
5、对依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在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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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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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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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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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违法排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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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未依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相关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
5、对依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在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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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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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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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事先向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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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违法排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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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未依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相关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
5、对依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在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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