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3〕12号)文件精神,指导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工作,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淮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工作使用。
淮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淮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制度
(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3〕12号)文件精神,按照《淮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淮环〔2023〕52号)要求,指导淮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淮北市全域范围内各类入河排污口的整治验收销号工作。
二、整治验收销号流程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整治、自行组织验收、准备销号材料和提出销号申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各县区、开发区已完成销号备案的排污口开展抽查检查。步骤如下:
(一)销号申请
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对照《淮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淮环〔2023〕52号)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对认为已经完成整治任务的入河排污口组织自行验收后,填报《淮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表》(附件),向所属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销号申请。
(二)核查验收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验收销号申请后,参照《淮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淮环〔2023〕52号)分工,安排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的,填写《淮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表》(附件)。
(三)审查抽查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入河排污口的整治相关证明资料上传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对入河排污口整治情况进行审查,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对完成整治验收的重点入河排污口开展抽查,对审查抽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四)销号登记
市级审查提交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完成整治验收销号的入河排污口纳入淮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清单管理,并登记在册,由责任主体按相关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动态管理整治销号清单,及时更新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入河排污口台账清单,强化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
三、验收与销号资料
(一)验收资料
1.依法取缔类排污口的验收资料
①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入河排污口已经依法取缔的文件,至少提供1组整治对比照片。
②其他能够证明入河排污口已经完成依法取缔材料。
2.清理合并类排污口的验收资料
①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报告,至少提供1组整治对比照片。
②整改后排污口水质监测报告。
③其他能够证明入河排污口已经完成清理合并的材料。
3.规范整治类排污口的验收资料
①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报告,至少提供1组整治对比照片。
②整改后排污口水质监测报告。
③其他能够证明入河排污口已经完成整治、规范排污的材料。
(二)销号资料
1.《淮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表》(附件);
2.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的证明支撑材料。
四、其他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淮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表
附件
淮北市入河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表
排污口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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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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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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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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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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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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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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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整治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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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申请 情况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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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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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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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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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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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至少应一式四份,整治责任主体、整治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各持一份;涉及多个整治主管部门的,每个部门持一份。
2.涉及多个整治主管部门的,均须在县区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