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2021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的工作要求,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焚烧产生的大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提升行动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以疏为主,以堵促疏,标本兼治”原则,围绕“全面禁烧,全年禁烧”的整体目标,坚持全面防控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全面提高秸秆禁烧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实现全市“零火点”,确保不发生因露天焚烧秸秆、沿河抛洒秸秆等引起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
三、推进措施
今年秸秆禁烧工作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禁烧,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因祭祀、电路故障、机械设备和秸秆堆场防火不到位等引发的火点不再核减。各县(区)要在全面禁烧的基础上,加强重点时段(夏季:5月20日至7月20日,秋季:9月20日至11月20日)、重点区域的督查巡查,夯实全年秸秆禁烧工作基础。
(一)健全组织体系。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亲自研究部署,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履行好主体责任;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解决工作难题。各县(区)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各镇(街)承担秸秆禁烧工作的具体责任。
(二)完善网格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市包县(区)、县(区)包镇(街)、镇(街)包村(社区)、村(社区)包队、队包户以及党员联系农户的包保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包保责任,切实做到“片片逐级包保,处处逐级监管”。要强化部门联动和分工协作,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到“块块有人管、监管无盲区”。各地要实施地块管理责任清单,制定秸秆离田和综合利用计划,制作秸秆禁烧责任分布图,挂图作战。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秸秆禁烧法规政策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开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的最新要求,让全社会及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秸秆综合利用的益处和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的危害,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宣传秸秆禁烧工作好的经验做法,曝光秸秆露天焚烧严重的地区和行为,营造秸秆禁烧强大的警示教育声势,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动群众进行广泛监督,举报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四)开展重点时段全天候检查。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组建6个市级督导组和20个巡查组(见附件),强化督导、巡查,对于卫星监测和省、市督查发现的火点,要迅速调查处理并上报结果。各县(区)政府要在秸秆禁烧长效管理机制上总结经验,坚持统一部署,坚持点位布控和分片包干,迅速行动;在重点时段,要组织力量,实行全天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通过组建应急小分队、设置监控点、排除流动哨等方式,强化无人机、“蓝天卫士”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等科技手段应用,对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焚烧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非重点时段也要实施不间断巡查管控。
(五)加强秸秆离田。各县(区)要以镇(街)为单位制定禁烧区秸秆离田方案,明确秸秆离田的组织形式、具体承担单位以及责任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储存场所,确保农作物收获后,除需还田秸秆外,未机收捡拾打捆和散落田间的秸秆得到及时清除。严格落实机械收割留茬高度控制在12公分以内,秸秆粉碎长度控制在8公分。同时,要加强离田秸秆跟踪管理,及时组织清理田间、地头、沟渠堆放的秸秆,加强秸秆堆放规范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堆场失火和焚烧隐患,严禁倾倒秸秆至河道沟渠,造成水体污染。要加强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畅通离田秸秆收储渠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六)实施禁烧保证金制度。濉溪县、相山区、杜集区和烈山区要在5月24日前向市财政专户分别缴纳禁烧保证金200万元、40万元、60万元、60万元,缴纳工作由市禁烧办、市财政局监督实施,逾期未缴纳到位的,5月26日前由市财政局负责通报并责令限期缴纳,相关县(区)书面说明情况。对完成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的县(区),全额返还禁烧保证金并等额补贴,补贴要专项用于禁烧用车、加班误餐补助以及保障镇、村禁烧工作投入,不得用于镇(街)、村(社区)以外人员个人奖励。对加班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不得乱发加班误餐补助。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对镇(街)、村(社区)实施标准统一的禁烧保证金制度,5月31日前逐级向县(区)、镇(街)财政专户缴纳。对村(社区)负责人及“两委”其他人员保证金原则不超过2020年金额,镇(街)原则全年每人按不高于80%村(社区)金额执行。对于完成禁烧工作目标任务的镇(街)、村(社区),可以全额返还禁烧保证金并等额奖励。
(七)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负责秸秆禁烧工作专项资金、工作经费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管理等工作。市财政要列支90万元禁烧专项经费,其中30万元用于包保巡查组人员公务平台用车(据实列支)、40万元用于其误餐补助、住宿等,20万元用于市禁烧办办公耗材、宣传、加油和设备购置、误餐补助等。各县(区)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秸秆禁烧各项工作需要,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财政局。
(八)加强部门联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做好日常督查和执法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粉碎还田指导和农机监管,确保秸秆及时离田还田;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蓄意露天焚烧秸秆和拒绝、妨碍、阻扰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严禁打谷晒场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禁止河、库、荒滩烧荒的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焚烧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秸秆禁烧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供电部门负责农村电网和秸秆堆放场及其附近输电线路的检查与维护,防止因违规用电引起焚烧事故。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四、考核奖惩
(一)严惩“第一把火”。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卫星火点通报和省现场检查督查通报结果,发生全市今年“第一把火”的县(区)将在考核中给予一次性扣除20分的处罚,并扣除禁烧保证金20万元,所在县(区)不得评为禁烧先进单位;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发生“第一把火”的镇(街)召开现场会,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现场会和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检讨,由县(区)对发生“第一把火”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停职,专职抓秸秆禁烧工作,并扣除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禁烧保证金;对镇(街)包保干部进行诫勉,并扣除禁烧保证金;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并扣除禁烧保证金。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卫星火点通报和省现场检查督查通报结果发生全市今年夏季“第一把火”的县(区)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再由县(区)对发生“第一把火”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对镇(街)包保干部、“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有县(区)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二)坚决打击故意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个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根据不同情况和后果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卫星火点通报和省现场检查督查通报结果发现的火点进行责任处理,每通报1个火点,扣除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0%禁烧保证金和县区禁烧保证金10万元;超过5个及以上火点的,扣除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00%禁烧保证金,每个火点扣除县区禁烧保证金15万元;同时作如下处理:
(1)对镇(街)或县(区)发生1个火点(非“第一把火”)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2)对镇(街)或县(区)发生2个火点的,约谈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3)对镇(街)或县(区)发生3个火点的,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4)对镇(街)或县(区)发生4个火点的,约谈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5)对镇(街)或县(区)发生5个及以上火点的,约谈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该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6)对原料生产基地有秸秆焚烧现象的县(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律取消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7)凡受到通报批评的县(区),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得评先评优;凡受到诫勉谈话以上的处罚者,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8)对市直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包保巡查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2. 对市级督导组、市大气办、新闻媒体、群众举报等发现的火点责任处理,经核实,每发现1个火点的,扣除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各5%禁烧保证金和县(区)禁烧保证金5万元;超过6个及以上火点的,扣除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00%禁烧保证金,每个火点扣除县(区)禁烧保证金10万元,并作如下处理:
(1)对镇(街)或县(区)发生1个火点(非“第一把火”)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2)对镇(街)或县(区)发生2个火点的,约谈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3)对镇(街)或县(区)发生3个火点的,约谈镇(街)党委主要负责人并作书面检查。
(4)对镇(街)或县(区)发生4个火点的,约谈县(区)分管领导及镇(街)党委主要负责人。
(5)对镇(街)或县(区)发生5个火点的,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镇(街)党委主要负责人。
(6)对镇(街)或县(区)发生6个及以上火点的,约谈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 对该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3. 对于发生火点的镇(街)、村(社区)由县(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 淮北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淮北市秸秆禁烧督导工作分组表
3. 市有关单位禁烧包保巡查工作分组表
4. 淮北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1
淮北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覃卫国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组 长:周天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任 东 市委常委、濉溪县委书记
胡百平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章银发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高维民 市政府副市长
李公峰 市政协副主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郑晓野 市委副秘书长
李向阳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邵珠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杜曙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德荣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梁 巧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吴鸿雁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长立 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主任
王合军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能源局)主任
张红玉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 辉 市教育局局长
王 峰 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局)局长
刘 兵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治江 市民政局局长
颛孙新龙 市司法局局长
王祥顶 市财政局(国资委)局长(主任)
曹宏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庆江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周向众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
韩海林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从亮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徐 涛 市水务局局长
陶士军 市林业局局长
尹建军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局长
鲁孝诗 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局长
段传彬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局长
戴国琨 市税务局局长
张学贤 市气象局局长
盛 磊 淮北传媒中心主任
吴 奎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张 瑞 淮北供电公司总经理
郭海磊 濉溪县委副书记、县长
胡启书 相山区委书记
朱 龙 相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姜 颖 杜集区委书记
梁龙义 杜集区委副书记、区长
李 明 烈山区委书记
刘 明 烈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庆江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淮北市秸秆禁烧督导工作分组表
组别 |
组 长 |
责任部门 |
督查 范围 |
牵头部门 |
组成 人员 |
召集人 |
1 |
任东 |
市委办公室 市纪委监委 市公安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市管理局 淮北供电公司 |
濉溪县 |
市委 办公室 |
郑晓野 赵德荣 刘 兵 徐从亮 王庆江 段传彬 张 瑞 |
郑晓野 13205616233 |
2 |
胡百平 |
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高速大队 濉溪县政府 烈山区政府 杜集区政府 |
合徐 高速 公路 |
市人大 城建环资工委 |
刘 政 苗中治郭晓东范海涛 李 影 丁晓莉王忠锦 |
刘 政 13905612877 |
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市林业局 淮北供电公司 |
杜集区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周向众 夏学勇 刘 兵陶士军 张 健 |
邵珠光 13966112985 |
|
4 |
章银发 |
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淮北供电公司 |
相山区 |
市政府 办公室 (外事办) |
马万山 苗中治刘 兵 禹 雷 王克杰 |
马万山 13905612378 |
5 |
高维民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应急局 市公安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淮北供电公司 |
烈山区 |
市生态 环境局 |
王庆江王忠运 鲁孝诗 刘 兵 马金峰 沈 晨 |
李向阳 13705610009 |
6 |
李公峰 |
市政协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高速大队 濉溪县政府 烈山区政府 |
泗许 高速 公路 |
市政协 办公室 |
韩友福苗中治奚先春 王飞舰 王永涛 丁晓莉 |
韩友福13305615567 |
要求:每次秸秆禁烧督导结束后,由各组牵头单位填写情况表,于次日上午9时前反馈到市禁烧办。邮箱:hbjinshaoban@163.com,联系电话:0561-3027161
附件3
市有关单位禁烧包保巡查工作分组表
组别 |
包保单位 |
包保区域 |
带队 领导 |
联系方式 |
联络员 |
联系方式 |
|
第一 巡查组 |
市税务局 |
四铺镇 |
刘 权 |
18905611677 |
李乾坤 |
13309615283 |
|
第二 巡查组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高 岳 办事处 |
袁 松 |
13856103901 |
袁 勇 |
13856102711 |
|
第三 巡查组 |
市发展 改革委 |
古饶镇 |
周荣辉 |
13856106088 |
姜 杰 |
13866897878 |
|
第四 巡查组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朔里镇 |
马金峰 |
18956190016 |
李方一 |
13170113359 |
|
第五 巡查组 |
市教育局 |
矿山集 办事处 |
王月辉 |
18905611196 |
朱鸿斌 |
3891004 15756066700 |
|
第六 巡查组 |
市公安局 |
五沟镇 |
刘 兵 |
18656118316 |
沈 毅 |
3398133 13865610247 |
|
第七 巡查组 |
市科技局(外国 专家局) |
濉溪镇 |
李 华 |
3898897 18905613771 |
王学义 |
3895612 15856152719 |
|
第八 巡查组 |
市司法局 |
双堆集 |
张传军 |
13014043931 |
谷 林 |
18956189731 |
|
第九 巡查组 |
市水务局 |
孙疃镇 |
葛 益 |
18905616908 |
陆士平 |
13605618133 |
|
第十 巡查组 |
市自然 资源和 规划局 |
临涣镇 |
徐殿忠 |
13705611925 |
马 坤 |
15805611572 |
|
第十一 巡查组 |
市生态 环境局 |
南坪镇 |
王贤圣 |
13030619718 |
闵遥遥 |
15155172420 |
|
第十二 巡查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韩村镇 |
周向众 |
18956196617 |
年雪岭 |
18956191881 |
|
第十三 巡查组 |
市交通 运输局 |
宋疃镇 |
苗中治 |
13905611810 |
王 强 |
3195809 13705618918 |
|
第十四 巡查组 |
市农业 农村局 |
铁佛镇 |
赵先贺 |
3111057 13909611737 |
周 琪 |
3115915 18815615199 |
|
第十五 巡查组 |
市林业局 |
渠沟镇 |
李端举 |
13905617682 |
曹时忠 |
17756156610 |
|
第十六 巡查组 |
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 |
石台镇 |
田怀东 |
13965892032 |
周 军 |
13865615119 |
|
第十七 巡查组 |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百善镇 |
戚贤祥 |
3058008 13966093853 |
徐敬意 |
13856188080 |
|
第十八 巡查组 |
市城市 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刘桥镇 |
许纪江 |
18156126000 |
尹成豹 |
18656192982 |
|
第十九 巡查组 |
市民政局 |
烈山镇 |
许胜利 |
13965899978 |
张 川 |
15756090980 |
|
第二十 巡查组 |
淮北 供电公司 |
段园镇 |
张 健 |
19856156631 |
朱格兵 |
13705618090 |
要求:每次秸秆禁烧巡查结束后,由各组填写情况表,于次日上午9时前反馈到市禁烧办。
邮箱:hbjinshaoban@163.com,联系电话:0561-3027161;QQ群:242587177。
附件4
淮北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落实秸秆禁烧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北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秸秆禁烧工作责任,是指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村(社区)及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责任人在秸秆禁烧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秸秆禁烧工作领导与宣传发动、措施落实和禁烧成效等4个部分。
(一)组织领导与宣传发动(20分)
1. 组织成立禁烧工作领导机构、制定下发工作计划方案(5分)。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调度、安排和落实并有效开展工作的,得2分;党委或政府制定下发秸秆禁烧工作计划方案,得3分。
2. 召开工作动员大会,印发政府禁烧通告(5分)。召开工作大会,安排部署禁烧工作的,得2分;印发了政府禁烧通告及有关宣传文件的,得3分。
3. 宣传情况(10分)。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多方位进行广泛宣传的,得3分;通过秸秆禁烧流动宣传车、张贴禁烧宣传横幅等进行宣传的,得4分;5月30日、9月20日前,宣传覆盖率达到100%,得3分。
(二)措施落实(20分)
4. 制定秸秆禁烧考核办法(2分)。制定了本区域秸秆禁烧考核办法,如实考核得2分;没有落实的不得分。
5. 落实督查制度、日常监管责任、公开举报电话和24小时值守情况(8分)。建立督查网络体系,有效开展督查、巡查工作的,得3分;重点区域无人值守的发现一次扣3分;制度及工作网络健全,及时报送信息的,得3分;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并有效运行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得2分,值班电话一次无人接听扣1分。
6. 查处秸秆焚烧及抛河事件情况(3分)。发生焚烧秸秆案件没有及时处理的,一起扣2分;发生秸秆抛河、抛路现象没有及时处理的,一起扣1分。
7 . 媒体曝光情况(3分)。市级媒体曝光的一处扣0.5分,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一处扣1分;市级部门通报的一处扣0.5分,省级以上部门通报的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曝光和通报火点不重复计算。
8 . 秸秆堆储体系建设情况(4分)。收储点布局合理、满足要求得1分,未满足不得分;每个镇(街)有秸秆收储站得1分,未满足不得分;及时将秸秆转运至收储点得2分,发现一块田未及时离田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未建堆储点不得分。
(三)工作成效(60分)
9. 禁烧成效(60分)。“第一把火”扣20分;对于生态环境部、省卫星通报火点,每个火点扣10分,超过4个火点该项不得分;对于市级督导组、市大气办、新闻媒体、群众举报等发现的火点,每1个火点扣1分。
三、考核方式
(一)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二)自查自评。各县(区)对照考核内容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月5日将自查自评材料报市禁烧办(电子邮箱:hbjinshaoban@163.com)。
(三)综合评定。市禁烧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综合评定工作成效。考核依据市有关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结合县区自查自评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日常检查以市相关部门条线检查为主,专项检查以夏季和秋季重点禁烧时段市有关部门联合督查为主。
(四)结果运用。依据考核结果,对县(区)按照得分进行排序,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县(区)进行全市通报表彰。市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巡查发现的第一处火点(超过300平方以上)或卫星遥感监测通报的第一处火点所在县(区)取消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