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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上线预案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3-11-20 09:57
2023年7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上线预案

访谈嘉宾: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陪同嘉宾:张 红(烈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周 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访谈时间:2023年7月5日上午7:30-8:00

内容简介:一、《淮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解读 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解读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四、《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解读

访谈内容

正序反序

  • [主持人] 一、《淮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解读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淮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增加了有关“散乱污”举报奖励的条款。请禹局长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 [2023/07/05 09:58:03]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好的。自2020年12月31日我市全面实施《淮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以来,因设定奖励条件大部分为重大、特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且奖励的限制规定较多,造成部分公众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但未能符合奖励规定,不利于公众对举报参与的积极性,不利于创造生态环境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为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增强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责任感,共同参与到淮北市生态文明建设当中。

    近年来“散乱污”成为环保投诉的热点问题,仅2022年就查处155家企业,但“散乱污”现状未得到有效遏制,“散乱污”存在隐秘性较高,量大面广,对环境的危害较大,影响了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及正常生活。要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必须加大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散乱污”的整治力度。

    2022915日,环委办《关于印发〈淮北市关于开展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环委办〔202262号)也要求对“散乱污”的举报推行举报奖励。

    [2023/07/05 09:58:03]
  • [主持人] 请禹局长介绍一下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3/07/05 09:58:55]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增加了奖励范围,将举报“散乱污”污染环境问题,在《实施细则》第五条内加入:(五)举报“散乱污”造成环境污染,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必须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及取缔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如涉及行政处罚罚金的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2023/07/05 09:58:55]
  • [主持人] 请禹局长介绍一下有奖举报实施的范围 [2023/07/05 09:59:28]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举报案件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2023/07/05 09:59:28]
  • [主持人] 怎么进行举报? [2023/07/05 10:00:05]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举报人可采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

    公民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023/07/05 10:00:05]
  • [主持人] 请禹局长介绍一下奖励条件及奖金情况。 [2023/07/05 10:01:10]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6. 举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含)以上,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生态环境部门对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处罚金额为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处罚金额的3%奖励,最低10000元;处罚金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处罚金额的2%奖励,最低10000元;处罚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20000元奖励。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1.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3.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5.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6. 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7. 举报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生态环境部门对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奖励;处罚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的,按处罚金额的2%奖励;处罚金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元以上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的,给予10000元奖励。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1000—2000元奖励:

    1.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2. 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3.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 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

    5.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6.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7. 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不含)以下的。

    生态环境部门对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按处罚金额的2%奖励;处罚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奖励。

    (四)举报行驶在道路上冒黑烟的机动车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给予100元奖励。

    (五)举报“散乱污”造成环境污染,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必须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及取缔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如涉及行政处罚罚金的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2023/07/05 10:01:10]
  • [主持人]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2023/07/05 10:02:36]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事实,鼓励提供违法主体或污染源信息,以及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举报行驶在道路上冒黑烟的机动车,举报人需提供冒黑烟车辆清晰照片或视频(清楚显示车辆牌照等信息);发现冒黑烟车辆具体时间及地点等信息;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举报人应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不予协助调查的,以第五条单项奖励标准中最低金额给予奖励。

    [2023/07/05 10:02:36]
  • [主持人] 对于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如何计算? [2023/07/05 10:03:16]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举报同一主体的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金额的单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件同时符合第五条中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以奖励标准高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累计。

    [2023/07/05 10:03:16]
  • [主持人] 奖励的对象有哪些要求? [2023/07/05 10:03:47]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按件支付,自行协商分配。

    多人非联名,且同日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视为同时举报,奖金按件支付、平均分配;多人非联名,且不同日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登记日期在先的为被奖励人。

    [2023/07/05 10:03:47]
  • [主持人] 如何进行奖励? [2023/07/05 10:04:26]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面递交或邮寄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和银行账户等有关材料复印件(真实性由举报人负责),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应按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负责。

    [2023/07/05 10:04:26]
  • [主持人] 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获取奖励? [2023/07/05 10:04:59]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五)举报人或其直系亲属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六)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2023/07/05 10:04:59]
  • [主持人] 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解读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五部门印发了新修订的《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以下简称新“公民十条”),请问禹局长:这次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3/07/05 10:05:39]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20186月,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印发《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公民十条”),自发布实施以来,在推动公众践行绿色低碳行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经过五年的试行,“公民十条”部分内容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生态环境部会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开展了“公民十条”修订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落实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强化公众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生态环境行为的全面深入引领,对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价值观,增强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行动自觉,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汇聚全民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2023/07/05 10:05:39]
  • [主持人] 这次修订的原则和主要思路是什么? [2023/07/05 10:06:39]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是结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政策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关于公民生态环境行为的最新要求,包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为推动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供政策指引。

      二是围绕新形势下生态环保工作的具体要求,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拒绝奢侈浪费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对不同领域涉及的公民生态环境行为方式的倡导和引领,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为实际的践行方向。

      三是针对公众生态环境行为的关键特征,在充分考虑全国不同地域地理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实用、可操作的原则,突出规范的特点,增加生活实用性语句,增强新“公民十条”的亲和力、感染力、传播力和可操作性。

    [2023/07/05 10:06:39]
  • [主持人] 这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 [2023/07/05 10:07:21]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修订后的新“公民十条”包括关爱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消费、选择低碳出行、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呵护自然生态、参加环保实践、参与环境监督、共建美丽中国等十个方面,仍是十条内容,但在具体行为倡导上有所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新“公民十条”在“呵护自然生态”中增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语句,并将“共建美丽中国”中的“自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者、行动者、示范者”修改为“自觉做生态文明理念的模范践行者”,推动公众“知行合一”,提升生态文明素养。

      二是引导公众践行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目标更加明确。如,“关爱生态环境”这一条,将公众学习掌握的知识扩展到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方面,并强调了学习掌握环保相关技能的重要性。

      三是结合公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对规范作出相应修改。如,将“减少污染产生”中的“避免噪声扰民”更为精确地修改为“避免噪声扰邻”,强调居家、公共区域中与邻居、邻座等相邻人群的和谐文明相处。同时增加了“不随意倾倒污水”这一针对生活中较为常见问题的规范,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公众践行短板。

      四是响应国家全面节约和绿色消费号召,差异化引导公众行为。分别在“节约资源能源”和“践行绿色消费”方面增加“拒绝奢侈浪费”和“理性消费、合理消费”内容。同时,针对不同区域存在践行难度差异的情况,将“合理设定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简化为“合理设定空调温度”。

      五是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与时俱进修正规范内容。如,因各地社会监督渠道的变化,将“劝阻、制止或通过‘12369’平台举报破坏生态环境及影响公众健康的行为”修改为“劝阻、制止或曝光、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浪费粮食的行为”。

    [2023/07/05 10:07:21]
  • [主持人] 请禹局长介绍一下“公民十条”具体内容。 [2023/07/05 10:07:56]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好的。

        第一条 关爱生态环境。及时了解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和信息,学习掌握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科学知识和技能,提升自身生态文明素养,牢固树立生态价值观。

    第二条 节约能源资源。拒绝奢侈浪费,践行光盘行动,节约用水用电用气,选用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一水多用,合理设定空调温度,及时关闭电器电源,多走楼梯少乘电梯,纸张双面利用。

    第三条 践行绿色消费。理性消费、合理消费,优先选择绿色低碳产品,少购买使用一次性用品,外出自带购物袋、水杯等,闲置物品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赠。

    第四条 选择低碳出行。优先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多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家庭用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或节能型汽车。

    第五条 分类投放垃圾。学习并掌握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知识,减少垃圾产生,按标识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垃圾,不乱扔、乱放。

    第六条 减少污染产生。不露天焚烧垃圾,少烧散煤,多用清洁能源,少用化学洗涤剂,不随意倾倒污水,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不用超薄农膜,避免噪声扰邻。

    第七条 呵护自然生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与义务植树,不购买、不使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制品,拒食珍稀野生动植物,不随意引入、丢弃或放生外来物种。

    第八条 参加环保实践。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争做生态环境志愿者,从身边做起,从日常做起,影响带动其他人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实践。

    第九条 参与环境监督。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劝阻、制止或曝光、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浪费粮食的行为。

    第十条 共建美丽中国。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与工作方式,自觉做生态文明理念的模范践行者,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2023/07/05 10:07:56]
  • [主持人]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 请禹局长介绍一下《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2023/07/05 10:08:30]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处罚办法》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举措。《处罚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需要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情况,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

      三是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等取得显著进展。《处罚办法》修订对于改革进程中发生的新变化、地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做出回应,确保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四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处罚办法》修订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2023/07/05 10:08:30]
  • [主持人] 请问《处罚办法》修订中有哪些考虑? [2023/07/05 10:09:14]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处罚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处罚办法》原则上对行政处罚法已明确的事项不作重复规定。但考虑到《处罚办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便利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日常执法中实现“一本在手、应有尽有”,《处罚办法》修订中适当引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执法常用事项作出细致全面的规定。如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等规定。对执法中较少涉及的事项,则仅作简要引述,不展开规定。

      二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执法实践需求的关系。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专门规章,《处罚办法》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尽可能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呼应基层执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执法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科学细化关于立案时限和条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信息公开等规定。

    [2023/07/05 10:09:14]
  • [主持人] 请问《处罚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2023/07/05 10:09:55]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处罚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框架结构、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

      在文件名称上,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删除了该条,《处罚办法》生效后,适用范围也包含核与辐射领域的行政处罚。

      在框架结构上,修订后《处罚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整体框架不变,仍为八个章节。其中遵照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将第三章“一般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

      在具体内容上一是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同时梳理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是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规定,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

    [2023/07/05 10:09:55]
  • [主持人] 请问如何做好《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2023/07/05 10:10:30]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释义解读、专题培训、宣传普法等工作,为《处罚办法》落实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二是加强普法宣传。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送法入企”,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让企业和广大群众深刻体会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现有的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定,结合《处罚办法》的修订实施,深入研究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修改听证程序规定、文书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

      下一步,我们将以《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全面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强化说理式执法,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2023/07/05 10:10:30]
  • [主持人] 四、《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解读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请禹局长介绍一下《公告》的出台背景? [2023/07/05 10:11:05]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好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生态环境部在充分总结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应用自动监控实施非现场监管执法和火电、水泥、造纸等典型行业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排除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造成数据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研究起草了《公告》,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作为公告附件。

    印发《公告》,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引导排污单位守法达标排放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作成效,进一步夯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3/07/05 10:11:05]
  • [主持人] 推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2023/07/05 10:11:44]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和生产工况密切相关。开展数据标记,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据此,生态环境部提出构建“1+N”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体系,规范标记的方式、内容和要求,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如实、及时报告。其中,“1”是针对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的标记规则,也就是此次发布的《设备标记规则》,适用于所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在故障、维护、调试等情况下产生的无效数据进行标记,确认数据是否有效;“N”是分行业的生产工况标记规则,用于识别自动监测数据产生时段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工况。

    《设备标记规则》率先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工况标记方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执行,其他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正在探索研究,待条件成熟后进行发布。生态环境部支持鼓励各省制定本地区亟待管控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深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

    [2023/07/05 10:11:44]
  • [主持人] 制定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2023/07/05 10:12:14]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主要是解决了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的问题,建立并规范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自证守法的途径。

    一是明确数据有效性认定的主体和形式,提高数据质量。法律明确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的具体形式就是排污单位应当对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公告》对数据有效性审核确认的时间提出要求,即完成人工标记的时间设定为“次日12时前”,逾期视为排污单位对数据有效性无异议,自动监控系统将自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二是规范数据异常报告形式,减轻企业负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检查、修复。目前大多采用纸质盖章报告,这种形式程序繁琐、时效性差,无法及时对数据库中相应数据明细的有效性状态进行识别和更新。数据标记可以替代纸质盖章报告,为排污单位提供及时申辩的渠道,而且大幅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远程分析判断的工作效率,进而减轻对排污单位不必要的打扰。

    三是奠定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基础,提高执法效能。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管理实践已经充分验证,数据标记是实现精准监管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在数据标记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电子督办,提升预警监控能力和科学、高效办案水平,整个过程可以实现网上留痕,从而建立健全以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

    [2023/07/05 10:12:14]
  • [主持人] 生态环境部制定《公告》过程中,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2023/07/05 10:12:44]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公告》制定体现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宽严相济、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宽严相济的角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自动监测设备调试、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的客观实际,尽可能将非排污单位主观过错的情形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明确了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记虽然不会修改原始监测数据,但是会影响数据的有效性,利用规则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异常状况,则可视为逃避监管。这有利于引导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主动做好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从实事求是的角度,法律规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排污单位审核确认的无效自动监测数据和合理时限内的非正常工况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这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尺度严格执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2023/07/05 10:12:44]
  • [主持人]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3/07/05 10:13:13]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公告》包含正文和附件《设备标记规则》。

      正文共十条,主要明确了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负主体责任,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应当选择数据标记方式及时报告,按照《设备标记规则》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或达标依据;标记为非正常工况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标记内容应当与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公开等;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设备标记规则》共七方面内容,以现行标准规范为依据,针对自动监测设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调试、故障、维护等异常情况,分别提出三类10项具体标记内容和操作要求,用于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认定、标记时段的统计、数据的计算方法等,为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应用奠定基础,具有行业普适性。

    [2023/07/05 10:13:13]
  • [主持人] 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2023/07/05 10:13:45]
    [禹 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公告》的实施标志着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步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下一步要实施好《公告》,需要相关方认真理解、执行。

      《公告》为排污单位提供了异议申诉、自证清白的渠道和载体,有利于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此,从排污单位的角度,一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努力提高数据质量,二要熟练运用好标记规则,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三要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推动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公告》的宣贯和培训,引导帮助排污单位掌握《公告》的主旨要义、熟练掌握标记规则,督促排污单位做好数据标记;同时,研究细化电子督办规则、大数据分析模型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手段,对无效数据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非正常排放予以豁免,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2023/07/05 10: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