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罚〔2025〕7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25 10:01 字号:

濉溪县松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97054211E,法定代表人:赵子淇,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黄桥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调阅你公司自动监测站房内工控机历史数据,发现7月7日12时50分出现烟气自动监控数据颗粒物异常,调阅相应时段烟气自动监控站房监控录像显示,你公司工作人员于2025年7月7时12时44分至12时54分进入烟气自动监测站房内操作油水过滤器泄压阀,造成颗粒物数据异常。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相关负责人的的身份;

2.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维护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相关负责人的的身份;

3.2025年7月8日,7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员工通过操作油水过滤器泄压阀导致颗粒物数据异常的违法行为及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员工通过操作油水过滤器泄压阀导致颗粒物数据异常的行为;

5.现场证据照片4份,证明你公司员工在公司正在生产、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情况及通过操作油水过滤器泄压阀导致颗粒物数据异常的违法行为情况;

6.2025年7月7日—7月8日烟气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报表(分钟数据)1份,证明你公司7月7日12时42分至7月8日9时52分时期间,烟气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情况;

7.濉溪县松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废气比对检测报告(报告日期:2025年6月24日,报告编号:LM2506B28)1份,证明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8.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监测方式为采用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的情况;

9.环评批复、验收及公示材料复印件各 1份,证明你公司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

10.淮北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1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复印件1份,证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1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干扰在线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属于篡改监测数据行为;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地址信息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规定,判定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规定,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专用裁量表5的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篡改监测数据,分值为2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天,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0+(100-20)×(20%+0%+0%+0%+0%+0%)= 36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环境违法事件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将空气压缩泵电器部分进行了更新升级,并对操作工王振旭予以开除。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9%,即:36万元-(100万元-20万元)×19%=20.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