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罚〔2025〕6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24 16:39 字号:

安徽省宝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395198954Y,法定代表人秦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芜产业园山茶路西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1号车间焊位正在开展焊接作业,对应的焊烟收集设施未跟随焊点;3号车间焊位正在开展焊接作业,对应的焊烟收集设施未开启;5号车间南部焊位正在开展电焊作业,对应的1台移动式焊烟处理器已损坏,无法收集焊烟。

(二)1号车间火焰切割机正在作业,对应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三)3号车间激光切割机正在作业,对应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的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秦峰、办公室主任杨娟、火焰切割机操作工张跃跃的身份和资格;

2.2025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3.2025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4.2025年7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5.2025年7月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安徽省宝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装配式绿色智能住宅生产线项目及轻钢、重钢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情况;

8.《安徽省宝路钢结构有限公司装配式绿色智能住宅生产线项目及轻钢、重钢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9.安徽省宝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10.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企业用电监管系统维护公司提供线索(2025年7月1日、7月2日用电分析截图显示治污设施用电存在异常,疑似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证明案件来源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9月 10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2万元;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0%+0%+0%+0%+0%)=2万元。

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