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罚〔2024〕3号
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70913597R
法定代表人:张学保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瑞骑路9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5月22日,根据市大气办下发的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违规事件的转办函,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开展检测工作。通过视频监控对13辆车辆(皖FJ3R18、皖LFT268、皖FZ5524、皖F93894、皖FC3080、皖FLC066、皖F53325、皖FA8615、皖FJ3932、皖FX6530、皖FGA268、皖FF6A91、皖FH5307)检测过程的视频录像进行调阅,与你公司提供的上述车辆检测报告和过程数据对比发现,上述13辆车辆的检测报告和过程数据中记录的时间与视频监控录像里车辆检测时间一致,在上述车辆开展检测时,你公司检测使用的油温检测探头、转速检测探头没有放置到需要检测的位置,但检测数据中却出现了该两项数据正常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4份,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张学保的身份,受委托人李伟、张宝磊、吕孝龙、王恒军的身份;
3.关于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违规事件的转办函1份,证明淮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办问题的情况;
4. 2024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5.2024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6.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情况;
7.信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1份,证明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情况;
8.在用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13份,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9.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13辆车辆违法所得的情况;
10.尾气检测过程视频一份,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11.照片15张,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针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4年5月24日,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上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整改报告书》,2024年6月19日,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上报《关于请求减免处罚的申请报告》,2024年7月1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后督查,环境问题已整改。
当事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9日向我局上报《关于请求减免处罚的申请报告》。2024年7月1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信服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后督查,环境问题已整改。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13辆车辆(皖FJ3R18、皖LFT268、皖FZ5524、皖F93894、皖FC3080、皖FLC066、皖F53325、皖FA8615、皖FJ3932、皖FX6530、皖FGA268、皖FF6A91、皖FH5307)检测费用单价为160元/辆,共计208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元;
2.(1)当事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参照专用裁量表12-1,裁量起点为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裁量百分值为27%;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造成一定的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27%+5%+8%)×50万元=30万元。
(2)建议从轻处罚,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的罚款金额,30万元-10%×50万元=25万元;
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