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致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一封信
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
近两年来,臭氧(O3)已成为我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臭氧的前体物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这两种物质在夏季高温和光照情况下极易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臭氧,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减少VOCs排放能有效控制臭氧污染,VOCs主要来源是石化、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塑料制造、油品储运销、服装干洗、餐饮油烟和汽车维修等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为推进我市VOCs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臭氧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常态化开展VOCs走航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督促整改、依法处置。现建议你们开展自检自查,做好以下工作:
一、VOCs治理设施建设规范要求
所有产生VOCs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废气收集系统,主要包括储存废气、调配废气、喷涂废气、涂胶废气、流平废气、烘干废气及危废库废气等。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及时更换吸附棉、活性炭或光氧灯管等耗材,确保废气治理效果;规范建设废气检测口、检测平台。
二、活性炭使用规范要求
(一)选用优质活性炭。企业宜选择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颗粒活性炭碘值(衡量活性炭吸附力高低的重要指标)不宜低于800mg/g,四氯化碳吸附率≥60%。
(二)使用合规吸附装置。使用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要求的吸附装置。活性炭前要求设置过滤装置,对于漆雾较多的喷漆废气,宜采用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系统,废气颗粒物或油烟浓度不宜超过1mg/m3。活性炭箱前过滤器安装差压计,阻力低于初始值或达到初阻值1.5~2倍时应及时检查、更换。做好室外防晒,进口废气温度不宜超过40℃(宜35℃以下),相对湿度不宜超过80%。活性炭箱宜采用多层布气结构,配备活性炭装卸孔/门。采用颗粒活性炭的炭层表观流速宜控制在0.4~0.6m/s,炭层单层厚度宜控制在400~450mm,废气在炭层中停留时间一般不低于0.75s。有机聚合物加工、专门用于除臭或其他生产工序的进口VOCs浓度很低时可适当降低相关参数要求。
(三)定期更换活性炭。企业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
(四)规范处置废活性炭。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则应当密闭贮存,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再生或处置。按照HJ 944等规范做好相关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五)定期维护吸附装置。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更换量等;定期检查废气收集管道、吸附设备是否有破坏,过滤材料是否要更换等。
三、以下违法行为要注意
(一)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活性炭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活性炭箱内未装填活性炭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保护淮北的好山好水好空气。感谢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与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