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结果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8 09:05 字号:

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RNPW96J

法定代表人:盛江峰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月19日,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第十四轮次帮扶组发现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2023年新建4万吨/年表面活性剂项目,按照4万吨/年表面活性剂环评要求,公司新增安装一台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CEMS在线设备,1#排气筒CEMS在线设备于2023年8月30日安装完成,未在30日内完成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 2024年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

3.2024年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0%×(1-10%)]×20万元=2万元。

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