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01号关于《苏高新(安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25万吨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10 11:24 字号:

苏高新(安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处理25万吨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淮新南路1号。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年处理25万吨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项目,分两期建设,分期投产。规划用地398亩,其中一期项目用地124亩。一期工程:处理废旧磷酸铁锂电池150000t/a、磷酸铁锂极粉20000t/a、粗制碳酸锂19400t/a、铝电解质10000t/a、卤水16500m³/a、含锂玻璃粉2000t/a。其中100000t/a废旧磷酸铁锂电池进行梯次利用,50000t/a废旧磷酸铁锂电池进行资源化回收利用。二期工程:处理废旧三元锂电池100000t/a、三元极粉40000t/a、粗制碳酸锂20000t/a。其中50000t/a废旧三元锂电池进行梯次利用,50000t/a废旧三元锂电池进行资源化回收利用。本次环评仅针对一期建设内容进行评价。总投资为150000万元,其中一期项目投资68000万元,环保投资为3911.5万元,占一期项目投资的5.7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规模、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低温挥发、中温热解废气:密闭设备,低温挥发废气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中温热解废气管道收集后经1套高温除尘器(TA002)处理,预处理后汇集至1套二燃室(TO)燃烧处理,二燃室(TO)燃烧废气经SNCR/SCR联合脱硝+半干急冷塔+干式吸收塔+布袋除尘器+两级水洗塔+碱洗塔(TA003)处理后通过1根17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厂房高12m)。二燃室焚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要求,氟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排放限值,二噁英类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排放限值要求。

(2)破碎分选(密闭破碎、风力分选、磁选、直线筛、物料分散、圆振筛、比重分选)废气:密闭设备,管道收集后汇集至1套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喷淋塔(TA004)处理后通过1根17m高排气筒排放(DA002,厂房高12m);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

(3)萃取废气、洗涤废气、反萃取废气、危废库废气:收集后汇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塔(TA005)处理后通过1根27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厂房高22m);硫酸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

(4)磷酸铁干燥废气、煅烧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密闭设备,管道收集后汇集至1套布袋除尘器(TA006)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厂房高19.3m);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

(5)磷酸铁破碎废气、碳酸锂合成干燥废气、碳酸锂破碎废气:密闭设备,磷酸铁破碎废气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TA007)处理,碳酸锂合成干燥废气、碳酸锂破碎废气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TA008)处理,预处理后汇集至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DA005,厂房高19.3m);颗粒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

(6)浸出废气:密闭设备,管道收集后经1套碱液喷淋塔(TA009)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DA006,厂房高19.3m);硫酸雾、氟化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

(7)MVR系统废气:密闭MVR系统,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TA010)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DA007,厂房高19.3m);颗粒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

(8)储罐呼吸废气:密闭设备,管道收集后经1套碱液喷淋塔(TA01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8)。氯化氢、硫酸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8.384t/a、二氧化硫:0.0404t/a、氮氧化物:0.350t/a、挥发性有机物:5.330t/a)。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达到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工艺废水经MVR系统处理后母液回用于生产,冷凝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冷凝水、地面设备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废气喷淋塔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占地735m²,处理规模为2500t/d,处理工艺为“中和+除磷+絮凝沉淀+二级混凝沉淀+深度除氟+絮凝沉淀”),污水站出水、循环冷却水、纯水制备浓水及蒸汽冷凝水一同经污水总排口达到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电池外壳、铜排、磁选废物(废铁、废极柱、废外壳、废塑料)、废渣、废滤膜、纯水制备环节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废砂、废炭、废RO等)、废包装袋(箱)、废布袋由企业集中收集后由物资公司回收利用;破损电池暂存于危废库,收集后由厂家回收;不合格品、干燥及破碎废气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烟(粉)尘等收集后返回生产工序回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由企业集中收集后储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主生产车间(含废渣暂存库)、萃取车间、罐区、危废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土壤监测有关要求,设置3个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和2个土壤跟踪监测点,定期监测,确保地下水水质和土壤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区设置1885m³应急事故池、1365m³初期雨水池,安装初期雨水切换阀及事故废水切断阀,可满足事故废水存储的需求;罐区设置地沟、围堰、集液槽等风险防范措施,并设置200m环境防护距离。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依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园区扩区通过认定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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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