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罚〔2023〕7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4-20 17:37 字号:

上海电气(淮北)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TJW0D49

法定代表人:肖春平

地址:淮北市矿山集镇自由市场东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3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第一专员办公室发现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查,企业正常生产,发现实施了以下行为:

干料棚东侧除尘器停用,从3月15日起毁坏,未完成修理,不能使用;厂区南侧空地堆放大量灰渣,地面未硬化,未采取防扬尘、防流失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上海电气(淮北)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身份;

2. 2023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不正常运行除尘器、露天堆放灰渣的情况;

3. 2023年3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不正常运行除尘器、露天堆放灰渣的情况;

4. 2023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不正常运行除尘器、露天堆放灰渣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露天堆放固体废物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参照专用裁量表5,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百分值为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不足15天,裁量百分值为8%;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4次以上,裁量百分值1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计算处罚金额为:(10%+8%+16%)×100万元=34万元。

(2)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参照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点为10/30=1/3;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中,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4次以上,裁量百分值为2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30×100%+(6%+22%)×(1-10/30×100%)] ×30万元=15.6万元。

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