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淮环发〔2022〕1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激励和约束各县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央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2〕1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以保护水环境质量为目的,在全市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补偿断面的确定,原则上以国家、省、市考核水质断面为主;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以国家、省下达的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为准,市政府另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以省对淮北国、省控考核断面确定的生态补偿金为基础,结合市级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确定。
新北沱河蔡桥闸断面考核执行《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第四条 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质类别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监测结果为准。
第五条 生态补偿或污染赔付责任,由水质断面责任属性确定,跨县区界断面由上、下游责任县区政府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其余断面由责任县区或开发区与市财政之间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左右岸分属2个以上责任县区的断面,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平均分配。
第六条 根据补偿断面年度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额和污染赔付金额采取差异化的核算方法。pH、溶解氧、氟化物导致的水质类别恶化不纳入计算。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一)水质目标为Ⅲ类断面
当月度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及以上的,由下游县区、开发区或市财政每次给予生态补偿25万元。
当水质年均值达到或优于Ⅲ类时,以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计算补偿指数,补偿指数乘以补偿基数200万,确定年度奖励金金额。由下游县区、开发区或市财政于下一年度清算时给予责任县区、开发区年度奖励金。某断面年度奖励金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Ci——某项指标实测年均浓度值;
C0——某项指标对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值;
n——某断面计算补偿指数的指标个数(n=4);
P——某断面年度奖励金金额。
补偿系数:根据省对淮北市域的生态补偿金数额与淮北市确定的资金控制总额比例确定。
(二)水质目标为Ⅳ类断面
当月度水质类别达到或优于Ⅲ类的,由下游县区、开发区或市财政每次给予责任县区、开发区50万元生态补偿金。
第八条 污染赔付金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当月度水质类别较年度目标恶化的,由责任县区或开发区向下游县区或开发区、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按月进行求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4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污染赔付金为4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值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县区或开发区每月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每月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限额为300万元。
核算污染赔付金额时,当上游入境断面对应水质指标浓度超出相邻的下游生态补偿断面水质超标项的实测浓度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生态补偿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断面=C下游断面/(1+k)
k=(C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
式中:Ci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影响后的核算浓度值;
C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k——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影响系数;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Cio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目标值。
第九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第十条 遇重大以上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或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暂停影响期间补偿核算。
南水北调工程、引江济淮工程调水期间,其输水通道涉及的断面暂停补偿核算。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向社会公布,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市财政按年度通过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核定意见。
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143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淮环委办〔2021〕42号)同时废止。
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断面表
序号 |
责任县区或开发区 |
所在水体 |
断面名称 |
断面性质 |
上游入境断面 |
2025年 水质目标 |
达标年限 |
补偿责任 |
|
1 |
濉溪县 |
濉河 |
黄桥闸上 |
县区界 |
|
Ⅲ |
2023 |
濉溪县与烈山区 |
|
2 |
王引河(入沱河) |
侯王闸 |
县区界 |
任圩孜桥 |
Ⅲ |
2023 |
濉溪县与烈山区 |
|
|
3 |
沱河 |
肖家 |
县区界 |
小王桥 |
Ⅲ |
2023 |
濉溪县与烈山区 |
|
|
4 |
沱河 |
后常桥 |
国控 |
|
Ⅲ |
2023 |
濉溪县、烈山区与市财政 |
|
|
5 |
浍河 |
东坪集 |
国控 |
三姓楼 |
Ⅳ |
2021 |
濉溪县与市财政 |
|
|
6 |
澥河 |
李大桥闸 |
国控 |
|
Ⅲ |
2021 |
濉溪县与市财政 |
|
|
7 |
孟沟 |
入河口小王桥 |
省控 |
|
Ⅳ |
2021 |
濉溪县、烈山区与市财政 |
|
|
8 |
相山区 |
洪碱河(入濉河) |
浍楼闸 |
考核 |
钟楼桥 |
Ⅳ |
2021 |
相山区与市财政 |
|
9 |
濉河 |
淮纺闸 |
区县界 |
后黄里 |
Ⅲ |
2023 |
相山区与濉溪县 |
|
|
10 |
杜集区 |
闸河(入濉河) |
北山闸上 |
区界 |
亭子桥 |
Ⅲ |
2022 |
杜集区与烈山区 |
|
11 |
龙河(入濉河) |
人民路桥 |
区界 |
龙河浮绥 |
Ⅳ |
2021 |
杜集区与烈山区 |
|
|
12 |
岱河(入濉河) |
人民路桥 |
区界 |
岱河桥头 |
Ⅳ |
2021 |
杜集区与烈山区 |
|
|
13 |
烈山区 |
闸河(入濉河) |
闸河君王桥 |
省控 |
|
Ⅲ |
2023 |
烈山区与市财政 |
|
14 |
雷河(入濉河) |
雷河五宋路桥 |
考核 |
|
Ⅳ |
2021 |
烈山区与市财政 |
|
|
15 |
濉河 |
符离闸 |
国控 |
|
Ⅲ |
2021 |
烈山区与市财政 |
|
|
16 |
沱河 |
后常桥 |
国控 |
小王桥 |
Ⅲ |
2023 |
濉溪县、烈山区与市财政 |
|
|
17 |
新北沱河 |
蔡桥闸 |
省控 |
|
Ⅲ |
2021 |
烈山区与市财政 |
|
|
18 |
孟沟 |
入河口小王桥 |
省控 |
|
Ⅳ |
2021 |
濉溪县、烈山区与市财政 |
|
|
19 |
市高新区 |
龙支河(入濉河) |
龙湖涵闸上 |
考核 |
开渠路涵洞北 |
Ⅳ |
2021 |
市高新区与杜集区 |
|
20 |
新型煤化工基地 |
孟沟 |
6号坝 |
考核 |
姜庄 |
Ⅳ |
2021 |
基地与濉溪县、烈山区 |
|
21 |
运粮沟 |
1号坝 |
考核 |
姜庄 |
Ⅳ |
2021 |
基地与市财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