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作者:环保局 信息来源: 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12-27 08:58 字号: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政策解读】《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7年12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为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市环保局草拟了《淮北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在认真研究《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后,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暂行办法》初稿;5月份,征求了三县一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采纳了市财政局和县区反馈的部分意见;8月7日,通过了专家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3条,概括有4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和原则(第1、2条)

(二)考核断面设置、目标和资金额度计算(第3、4、5、6条)

第3、4条为考核断面及目标:按照国家、省要求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补偿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市经济开发区、新型煤化工基地补偿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按照《淮北市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未列入目标责任书的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水功能区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

第5、6条为资金额度计算: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3项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当任一项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县区或开发区向对下游县区或开发区、市财政(专项基金)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赔付标准暂定为:单个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县区或开发区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

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市财政、下游县区或开发区根据市环保局核定的结果对责任县区或开发区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县(区)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

(三)豁免事项(第7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报经市环保局审核,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

(四)争议结果复核及其它(第8、9、10、11、12、13条)

第8、9条针对有争议的断面进行复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核定意见。区域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第10、11、12、13条对其它问题作说明: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相关解释工作及施行时间。

(五)相关说明

一是增设跨界断面。为进一步明确各县区属地职责,由于断面实际地理位置,洪碱河浍楼闸断面没有下游辖区,在相山境内入濉河,考虑到跨界断面污染赔付问题,本《暂行办法》就污染跨界污染赔付将该断面调整为濉河淮纺路闸断面,考核相山区,为相山区濉河出境断面;同时为明确王引河管理职责,理清污染赔付责任,在濉溪县、烈山区交界处侯王闸增设考核断面,为濉溪县王引河出境断面,考核濉溪县王引河水环境质量。由市环境监测站每月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和污染赔付核算与其它考核断面相同。

二是实施生态补偿。为进一步调动县区或开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暂行办法》提出了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