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环保局关于《淮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解读

浏览次数: 作者:环保局 信息来源: 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12-21 08:16 字号:

201811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淮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秘〔20181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淮政办秘〔201423号)和《淮北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淮政务办〔20163号)精神,现将《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环境空气质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大气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要求,由市环保局起草,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淮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建立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二、《暂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原则是奖优罚劣,以当前空气质量考核的核心指标PM2.5为主,PM10为辅,其他指标暂不纳入。

《暂行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分别明确了环境空气质量补偿的基本定义、考核指标、数据来源、核算周期,补偿方式等。以细颗粒物(PM2.5)为核心,每季度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以此确定各县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区,需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区。补偿金额基于各县区空气质量与本县区上年度质量纵向比较决定,不在各县区间做横向比较。

三、《暂行办法》中的补偿资金的确定

第六条确定了补偿资金计算公式,是《暂行办法》核心条款。计算公式中,以季度为单位,PM2.575%PM1025%,根据两项指标加权后较上年同季度下降或上升的幅度,计算补偿或上缴资金,同时考虑季度系数。

在公式中引入了季度系数,一是体现不同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差别,以空气质量压力较大、污染防治任务较重的冬春两季为全年重点,适当降低了夏秋两季的权重(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第七条是结合季度目标考核情况,对未完成季度目标的县区进行相应扣罚。

第八条是针对空气质量较好、已稳定达标的县区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两档,保底50万元/年,如果PM2.5平均浓度持续下降的则提升至80万元/年。

    四、《暂行办法》具体实施办法

《暂行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分别明确了补偿资金的结算方式、使用以及生态补偿情况公示等。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结算。各县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所辖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并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市环保局按季公布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实施时间,自2018年第四季度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