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近年来,臭氧(O₃)已成为我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为做好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提高夏季优良天数比例,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2025年淮北市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整治行动,依法办理了一系列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了3起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通过用电监控系统平台,发现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存在治污设备用电异常的问题线索,2025年7月2日,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伸缩式喷漆房敞开作业,里面有工人正在喷漆。另经调查,该公司自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2日在喷漆作业时,伸缩式喷漆房存在未打开的情形。该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沪环规〔2024〕6号)中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2025年8月16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5.6万元罚款。
案例二:安徽科卓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现场交办问题,2024年12月23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徽科卓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手糊玻璃钢车间在生产,配套安装的活性炭吸附装置2套在运行中,手糊玻璃钢生产车间内设置3个塑料纸棚密闭围挡,车间内南侧2个塑料纸棚遮挡了上方的12个集气罩,导致有机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部分废气从未完全关闭的大门外溢。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2025年3月28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4.16万元罚款。
案例三: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部帮扶督查组现场交办重点查处类问题,2024年12月19日,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淮北易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4个喷漆晾干房(共用一套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已完成喷漆正在晾干的产品(用手触摸,漆面未干,表面留有痕迹),另外两个喷漆晾干房内存在未喷漆钢构件。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处于开启状态,水喷淋塔里面的循环水量太少无法满足循环喷淋的要求,喷淋塔内的喷头未喷水,循环水泵未开启,RCO催化燃烧四个箱体(串联)温度分别5度、4度、5度、4度,未达到环评要求温度(280°C左右)。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专用裁量表6-3的裁量标准,2025年3月3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4.52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个别企业已安装了污染污染防治设施,却不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有无设施是底线,有效运行是关键,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实现从“硬件投入”到“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治理,才能有效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实现绿色、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