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规范对我局微信的管理,充分发挥微信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微信是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树立政府形象,不断提高信息沟通、促进交流的信息平台。
第三条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微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是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的主管部门,淮北日报社负责微信的日常管理。安排专人为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收集,督促各部门及时递交新信息,并负责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
第五条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工作范围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提供应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签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1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内容的计划、搜集、整理和编辑工作,并定期向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宣教法规科报送。信息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淮北市环保局宣教法规科。
第三章 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八条 在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 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工作动态、重要事项公布、环境动态发布;
2、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数据、文化建设、公益活动、工作动态等;
4、经淮北市生态环境局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程序
1、在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发布信息,由各部门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宣教法规科核稿把关后,经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及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所有发布的信息资料由淮北市环保局档案室存档备查。
2、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需要,制订信息发布计划,常规信息由各部门提前一周内提出发布需求;重要且紧急信息需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发布需求。
3、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由淮北日报社指定专人统一操作发布。
第四章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人未经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授权,不得随意在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更改官方微信资料。
第十五条 微信访问密码由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宣教法规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泄漏。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发布、传播下列信息:
1、危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安全、泄漏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机密的;
2、损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荣誉、形象的;
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4、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5、散布虚假的产品促销活动等宣传信息的。
第十七条 对于未通过审核批准而私自在微信上发布、转发、评论或者泄漏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机密、损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形象、引发网络事件的,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将对责任人作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保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宣教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