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外来投资企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暂行办法(环保部分)
淮北市外来投资企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暂行办法(环保部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实施大开放带动战略,实现淮北争先进位、率先崛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农业项目或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商贸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本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第四条 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市外资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
第五条 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涉企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淮北市外来投资企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暂行办法》(淮政〔2003〕18号)同时废止。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十四、市环保局
80. 环评文件评审费(减40%)
81. 环评文件编制费(减20%)
82. 环境监测费(减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