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环保局环境监测办事制度
淮北市环保局环境监测办事制度
一、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一)凡在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均为监督监测对象。
(二)污染源监督监测的形式为常规性监测和突击性抽查。
(三)常规性监督监测频率为:
废水,重点排放单位和持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每年监测4次,一般排放单位每年监测1~2次;
废气,炉、窑、灶废气每年监测1次,蒸发量大于、等于4吨/小时的锅炉废气每年监测2次,发电厂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年检制度,每年1次;
噪声,固定噪声源每年2次 。
(四)突击性抽查监测为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境执法检查,以及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而不定期进行。
(五)监测程序
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周期和频率;
填写采样单,并由被测单位环保人员核对、签字;
常规性监督监测自现场取样后的10天内(工作日,下同)由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并按标准开具监测费用缴款通知单,一并送被监测单位,监测报告同时报有关环境监理部门。
突击性抽查监测自现场抽查结束后的10天内,由环境监测站提出监测报告,并报市环保局。
为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保执法检查的突击性抽查,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抽查次日完成分析和报告(五日生化需氧量除外),并报市环保局。
二、排污申报的复核监测
(一)对国家、省控重点污染单位,以及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均实施复核监测。
(二)监测程序
环境监测机构根据企事业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表,制定环境复核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和监测日期应在实施监测前5天通知被监测单位;
被监测单位应仔细了解监测方案,并在监测实施期间保证生产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配合做好现场工作;
监测人员在实施监测的同时,查看生产记录和治理设施运行台帐;
填写采样单,并由被监测单位环保人员或工作人员签字;
现场监测结束后的10天内,环境监测机构向被监测单位提交报告,并报市环保局。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
(一)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和环境影响后评估监测
1、委托人必须是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2、监测程序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10天内完成该评价项目的有关资料查阅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后的7天内提出监测方案,送委托方;
签订监测委托协议书;
实施监测,编写报告书交委托方。
(二)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1、污染治理竣工验收监测包括"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2、监测程序
申请人向环境监测机构提出验收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申请,还应提交《“三同时”审核通知书》和《试生产审查通知单》;
申请人填写《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申请后,10天内赴现场踏勘; 踏勘后7天内,提交监测方案;
签订《建设项目环境监测验收协议书》;
现场监测后20天内完成监测验收报告,分送市环保局和申请单位。
四、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
(一)有毒有害化学物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烧、爆炸而污染环境、威胁市民安全和健康的化学事故,本市各环境监测机构应负责监测。
(二)监测程序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告急报告后,环境监测机构在向市环保局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监测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在场领导迅速确定监测方案;
实施现场检测或现场采样;
现场检测数据随时报告在场领导,采集的样品在24小时内分析;
填写《环境污染事故登记表》并在完成事故现场检测的次日提交污染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五、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
(一)因环境污染纠纷提起诉讼,或因当事人对环境处罚不服而上诉时,市环境监测中心可应司法部门请求作技术鉴定;
当事人对区、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有异议时,可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请技术仲裁监测。
(二)监测程序
市环境监测站在受到环境污染纠纷诉讼技术鉴定委托或技术仲裁申请后的7天内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或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后7天内,制定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现场监测结束后7天内,将污染纠纷诉讼技术鉴定报告送市环保局或委托人;
技术仲裁报告和仲裁意见送当事人。
六、承办部门: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电话:3112106 联系人:汪数学
市环境监测站 电话:3022004;3024838
联系人:孙文化 陈运生 徐洪民
传真:3022342
办公地址:淮北市淮海路361- 1号
一、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一)凡在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均为监督监测对象。
(二)污染源监督监测的形式为常规性监测和突击性抽查。
(三)常规性监督监测频率为:
废水,重点排放单位和持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每年监测4次,一般排放单位每年监测1~2次;
废气,炉、窑、灶废气每年监测1次,蒸发量大于、等于4吨/小时的锅炉废气每年监测2次,发电厂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年检制度,每年1次;
噪声,固定噪声源每年2次 。
(四)突击性抽查监测为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境执法检查,以及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而不定期进行。
(五)监测程序
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周期和频率;
填写采样单,并由被测单位环保人员核对、签字;
常规性监督监测自现场取样后的10天内(工作日,下同)由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并按标准开具监测费用缴款通知单,一并送被监测单位,监测报告同时报有关环境监理部门。
突击性抽查监测自现场抽查结束后的10天内,由环境监测站提出监测报告,并报市环保局。
为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保执法检查的突击性抽查,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抽查次日完成分析和报告(五日生化需氧量除外),并报市环保局。
二、排污申报的复核监测
(一)对国家、省控重点污染单位,以及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均实施复核监测。
(二)监测程序
环境监测机构根据企事业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表,制定环境复核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和监测日期应在实施监测前5天通知被监测单位;
被监测单位应仔细了解监测方案,并在监测实施期间保证生产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配合做好现场工作;
监测人员在实施监测的同时,查看生产记录和治理设施运行台帐;
填写采样单,并由被监测单位环保人员或工作人员签字;
现场监测结束后的10天内,环境监测机构向被监测单位提交报告,并报市环保局。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
(一)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和环境影响后评估监测
1、委托人必须是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2、监测程序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10天内完成该评价项目的有关资料查阅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后的7天内提出监测方案,送委托方;
签订监测委托协议书;
实施监测,编写报告书交委托方。
(二)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1、污染治理竣工验收监测包括"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2、监测程序
申请人向环境监测机构提出验收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申请,还应提交《“三同时”审核通知书》和《试生产审查通知单》;
申请人填写《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申请后,10天内赴现场踏勘; 踏勘后7天内,提交监测方案;
签订《建设项目环境监测验收协议书》;
现场监测后20天内完成监测验收报告,分送市环保局和申请单位。
四、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
(一)有毒有害化学物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燃烧、爆炸而污染环境、威胁市民安全和健康的化学事故,本市各环境监测机构应负责监测。
(二)监测程序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告急报告后,环境监测机构在向市环保局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监测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在场领导迅速确定监测方案;
实施现场检测或现场采样;
现场检测数据随时报告在场领导,采集的样品在24小时内分析;
填写《环境污染事故登记表》并在完成事故现场检测的次日提交污染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五、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
(一)因环境污染纠纷提起诉讼,或因当事人对环境处罚不服而上诉时,市环境监测中心可应司法部门请求作技术鉴定;
当事人对区、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有异议时,可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请技术仲裁监测。
(二)监测程序
市环境监测站在受到环境污染纠纷诉讼技术鉴定委托或技术仲裁申请后的7天内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或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后7天内,制定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现场监测结束后7天内,将污染纠纷诉讼技术鉴定报告送市环保局或委托人;
技术仲裁报告和仲裁意见送当事人。
六、承办部门: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 电话:3112106 联系人:汪数学
市环境监测站 电话:3022004;3024838
联系人:孙文化 陈运生 徐洪民
传真:3022342
办公地址:淮北市淮海路361- 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