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志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61430091U
地址: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宋疃村宝迪食品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调阅总排口视频监控发现,1月16日、18日、25日、28日、30日,2月2日、5日、9日、11日、13日、15日、23日、28日多个时间段,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液位存在明显变化,有排污行为。调阅国发平台企业端发现,2026年1月14日19时至3月3日7时,你公司以公用系统设备故障为由标记停排;2.2026年2月22日6时23分至2月23日19时34分,你公司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无法采集核查液出现数据缺失,运维人员于2月23日20时04分维修,数据缺失期间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邵玉、李成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邵玉、李成授权委托书共2份,证明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 2026年3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1月14日19时至3月3日7时在国发平台企业端以公用系统设备故障为由标记停排,实际存在排污行为的情况及2026年2月22日6时23分至2月23日19时34分,你公司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无法采集核查液出现数据缺失,且数据缺失期间未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
3. 2026年3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标记停排期间排放口液位变化的情况及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无法采集核查液出现数据缺失的情况;
4.2026年3月27日及2026年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1月14日19时至3月3日7时在国发平台企业端以公用系统设备故障为由标记停排,实际存在排污行为的情况及2026年2月22日6时23分至2月23日19时34分,你公司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无法采集核查液出现数据缺失,且数据缺失期间未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
5.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项目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
6.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COD、氨氮排放标准分别为500mg/L、35mg/L的情况;
7.污染源在线监控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口在线监测设备已进行验收的情况;
8.运维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氨氮分析仪故障,2026年2月23日20:04分维修完成后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恢复正常运行的情况;
9.2026年1月12日-2026年3月5日COD、氨氮日均值数据1份,证明你公司标记停排时间段污水排放口存在排污行为,且排放值均在排污许可范围内的情况;
10.淮北市2026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1份,证明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属于淮北市2026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二)虚假标记的。”规定,判定你公司标记停排时间段污水排放口实际存在排污的行为属逃避监管的行为。
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规定,判定你公司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故障超24小时无法采集核查液出现数据缺失,数据缺失期间未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的行为属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6〕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6月18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6年7月16日举行听证。你公司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为:对于文书中认定的两项违法事实无异议,已深刻反思内部管理漏洞并全面启动整改。但拟合计罚款50万元的处罚结果裁量过重,使本就艰难的经营更加难以维持,希望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从轻处罚。
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专用裁量表5的裁量标准:①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裁量分值为20%);②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5天以上(裁量分值为15%);④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⑥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0+(100-20)×(20+0+15+0+0+0)%=48万元。
对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20-2)×(0+0+0+0+0)%=2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立即纠正平台错误标记,且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过程中在线监测数据未超标,污水经总排口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未直接进入外环境水体,未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意见。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及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从轻处罚,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9%,即:48-(100-20)×19%=32.8万元。
即对你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金额为:2+32.8=34.8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皖淮北环罚〔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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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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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濉溪县鸿源热电有限公司 |
91340600661430091U |
皖淮北环罚〔2026〕12号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5、表19的裁量标准 |
罚款 |
34.8 |
2026年8月5日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