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濉溪县鸿源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TUEA1K
地址: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樱花路南侧海棠路西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调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显示:颗粒物年度排放显示总许可量为1.682吨/年。调阅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显示:2025年锅炉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年度排放总量为0.17718吨、燃气发电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年度排放总量为1.86433吨,即2025年度颗粒物排放总量共计2.04151吨,超出排污许可规定的颗粒物排放总量限值0.35951吨,超出排放总量标准0.21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梁宣宣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濉溪县鸿源热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 2026年5月20日对濉溪县鸿源热电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颗粒物排放总量超出排污许可限值的情况;
3.2026年5月20日及2026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颗粒物排放总量超出排污许可限值的情况;
4. 2026年5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2025年锅炉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年度排放总量为0.17718吨、燃气发电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年度排放总量为1.86433吨的情况;
5.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审批,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
6.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颗粒物排放总许可量为1.682吨/年的情况;
7.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两套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均通过验收并备案的情况;
8.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超总量期间的标准气态下的小时流量最大值为126251.097立方米的情况;
9.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不包含颗粒物的情况;
10.《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淮环委办预〔2025〕9号)复印件1份及《关于解除淮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淮环委办预〔2025〕10号)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1月17日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1.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1月17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1份,证明你公司超总量排放颗粒物时期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壹万陆仟元整。
裁量如下:①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裁量分值为0%);②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裁量分值为0%);③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或者林格曼黑度1级;(裁量分值为0%);④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以上(裁量分值为16%);⑤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裁量分值为0%);⑥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裁量分值为11%);⑦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⑧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0+(100-20)×(0+0+0+16+0+11+0+0)%=41.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皖淮北环罚〔2026〕11号)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濉溪县鸿源热电有限公司 |
91340621MA2MTUEA1K |
皖淮北环罚〔2026〕11号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6-1的裁量标准 |
罚款 |
41.6 |
2026年8月4日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