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9号
当事人名称:濉溪县鸿源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TUEA1K
地址: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樱花路南侧海棠路西侧(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21#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4月30日和2026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濉溪县鸿源热电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和2026年第一季度锅炉烟气排放口比对监测报告不合格,且连续30日内你公司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冉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梁宣宣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濉溪县鸿源热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淮北瑞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云鹏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淮北瑞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云鹏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瑞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及人员身份;
3.濉溪县鸿源热电有限公司与淮北瑞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李云鹏运维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瑞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濉溪县鸿源热电有限公司的关系及李云鹏的运维资质;
4.2026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4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5.2026年4月23日、2026年5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各1张,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6.2026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8.你公司燃用焦炉煤气燃气轮机联合循环电站工程(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报告表已通过审批,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
9.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10.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巡检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自2026年1月5日至3月23日共计出现16次故障,且任意连续30日内出现3次以上故障的情况;
11.你公司在线监控项目竣工验收表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及备案的情况;
12.2025年度和2026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1份,证明你公司是2025年度和2026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情况;
13.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3份,证明你公司锅炉烟气排放口氧含量、温度比对结果为不合格及最新一次比对结果合格的情况;
14.你公司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分钟数据2份,证明比对监测报告中的锅炉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的真实性;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判定你公司锅炉烟气排放口比对监测报告不合格的情况属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任意连续30日内,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的规定,判定你公司连续30日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的情况属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分值为11%);③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11%=3.9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皖淮北环罚〔2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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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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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濉溪县鸿源热电有限公司 |
91340621MA2MTUEA1K |
皖淮北环罚〔2026〕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
罚款 |
3.98 |
2026年7月16日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