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66873446K
地址: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樱花路南侧、海棠路西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和2026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1份比对监测报告和2026第一季度2份(共计3份)比对监测报告显示4#焦炉排放口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
2.2025年12月19日、2026年1月29日和2026年3月26日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显示4#焦炉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3次检测结果区间分别为54.1-110mg/m³、74.2-108mg/m³、46-120mg/m³)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50mg/Nm³),最大超标倍数为140%。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冉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梁宣宣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2026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限值的情况;
3.2026年4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限值的情况;
4.2026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限值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6.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焦化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情况;
7.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焦化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焦化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8.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4#焦炉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Nm³的情况;
9.在线设备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情况;
10.2025年度和2026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1份,证明你公司是2025年度和2026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情况;
11.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5份,证明你公司4#焦炉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比对结果为不合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废气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最大超标倍数为140%及最新一次比对结果均合格的情况;同时证明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2025年12月19日比对监测报告第一次不合格,直至2026年4月25日比对监测报告合格)的情况;
12.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罚〔2024〕55号)和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罚〔2024〕57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4次的情况;
1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分钟数据3份,证明比对监测报告中的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及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数值为100000Nm³以上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原件1份,证明赔偿义务人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情况;
16.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案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67488元的情况;
17.2026年6月30日电子缴款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缴纳的情况。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判定你公司4#焦炉排放口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属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你公司4#焦炉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对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分值为5%);③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4次以上(裁量分值为22%);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20-2)×(0+5+0+22+0)%=6.86万元。
对你公司4#焦炉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如下:①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裁量分值为0%);②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裁量分值为0%);③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或者林格曼黑度3级(裁量分值为8%);④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以上(裁量分值为16%);⑤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裁量分值为0%);⑥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裁量分值为0%);⑦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4次(裁量分值为15%);⑧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0+(100-20)×(0+0+8+16+0+0+15+0)%=51.2万元。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且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6年6月29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6年6月30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55488元。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公司4#焦炉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从轻处罚,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5%,即:51.2-(100-20)×15%=39.2万元。
即对你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金额为:6.86+39.2=46.06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零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皖淮北环罚〔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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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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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 |
91340621766873446K |
皖淮北环罚〔2026〕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表6-1的裁量标准 |
罚款 |
46.06 |
2026年7月16日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