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安徽汇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元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UAQ2Y4X
地址: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邂河路以北唐山路以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调阅相关资料发现,你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正常生产,未按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比对监测;2.调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显示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中表6《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要求:二氧化硫年度排放总许可量为0.42吨/年。经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1日1#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0.17711吨,2#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51846吨,2026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总计1.69557吨,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27557吨,超出排放总量标准3.04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育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汇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 2026年4月22日对安徽汇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在线监测设备未开展比对监测及2026年二氧化硫超排污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3.2026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在线监测设备未开展比对监测及2026年二氧化硫超排污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4. 2026年4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2026年1#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0.17711吨,2#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51846吨,2026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总计1.69557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的情况;
5.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二氧化硫排放总许可量为0.42吨/年及废气排口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的情况;
6.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废气1号排口、2号排口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2025年6月3日验收联网并备案的情况;
7.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报表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超总量期间的标准气态下的小时累计流量最大值为36401.493标立方米的情况;
8.2026年第一季度车间出料记录表,证明你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正常生产的情况;
9.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1月1日-2月28日1#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01281吨,2#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57019吨,共计排放量为0.583吨,已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排放量限值(0.42吨/年);截至2026年4月21日,1#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17711吨;2#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1846吨,共计排放量为1.69557吨,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排放量限值3.04倍的情况;
10.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不包含二氧化硫的情况;
11.淮北市2026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份,证明你公司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情况;
12.2024年10月3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含本次)违法行为为3次的情况;
13.安徽汇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积极主动整改的情况;
14.安徽汇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新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许可量为9.082吨/年;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原件1份,证明赔偿义务人安徽汇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情况;
16.安徽汇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1份,证明安徽汇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18054元的情况;
17.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专家评估费用缴款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汇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已缴纳的情况;
1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判定你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正常生产,未开展比对监测的行为属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你公司2026年超过许可排放总量排放二氧化硫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对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裁量分值为11%);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20-2)×(0+0+0+11+0)%=3.98万元。
对你公司2026年超过许可排放总量排放二氧化硫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①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裁量分值为0%);②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裁量分值为0%);③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或者林格曼黑度4级(裁量分值为12%);④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为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裁量分值为8%);⑤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裁量分值为0%);⑥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裁量分值为0%);⑦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裁量分值为10%);⑧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0+(100-20)×(0+0+12+8+0+0+10+0)%=44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一是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对二氧化硫完成排污总量增补;二是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新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许可量为9.082吨/年;三是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6年6月12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6年6月16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对你公司2026年超过许可排放总量排放二氧化硫的行为从轻处罚,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9%,即:44-(100-20)×19%=28.8 万元。
即对你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金额为:3.98+28.8=32.78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柒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5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皖淮北环罚〔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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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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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汇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600MA2UAQ2Y4X |
皖淮北环罚〔2026〕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表6-1的裁量标准 |
罚款 |
32.78 |
2026年7月15日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