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N2W837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山泉路63号办公楼4楼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调阅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6月28日,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25年第二季度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使用白色软管连接采样设备的前端采样管,插入采样口进行采样,未按照HJ1131-2020及HJ1132-2020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即出具了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M2506B34)。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孙延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孙延鹏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任锋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3.孙延鹏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孙延鹏人员上岗资格确认表复印件1份,孙延鹏参保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参保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2025年第二季度比对监测期间,采样员孙延鹏为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的情况;
4.许涛工作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2025年第二季度比对监测期间,采样员许涛为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及许涛已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
5.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废气排口排污许可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的情况;
6.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全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
7.2026年4月10日对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视频监控显示2025年6月28日10点42分采样人员把比对设备插入采样口,10点53分即拔出的情况;
8.2026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4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4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25年第二季度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的情况及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信科检测有限公司、合肥启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
9.2026年4月1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未将烟气采样装置探头直接插入烟道采样孔,采用软管连接烟道采样孔与采样仪器开展采样作业的情况;
10.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信科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2025年环境检测及废气比对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安徽信科检测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废气比对检测工作的情况;
11.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M2506B34)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对濉溪县朋援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比对检测的情况;
12.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启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5月至2026年5月资金往来明细账表1份,证明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零的情况;
1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2020)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1-2020)复印件1份,证明技术规范中9.3样品测定中要求把采样管插入采样点位进行采样的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
2+(20-2)×(0+0+0+0+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皖淮北环罚〔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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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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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绿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91370303MA3NN2W837 |
皖淮北环罚〔2026〕6号 |
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案 |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的裁量标准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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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