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濉溪县松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子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97054211E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黄桥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隧道窑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调阅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站房CEMS工控机历史数据发现,2026年3月9日二氧化硫小时数据陆续出现超标,3月9日二氧化硫日均值为112.9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50mg/m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黎功文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左达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桂洋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濉溪县松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 2026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3月9日二氧化硫日均值为112.9mg/m³的情况;
3. 2026年3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3月9日二氧化硫小时数据陆续出现超标,3月9日二氧化硫日均值为112.9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情况;
4.2026年3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2026年3月9日二氧化硫小时数据陆续出现超标,3月9日二氧化硫日均值为112.9mg/m³的情况;
5.你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报告表已通过审批,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
6.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排口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50mg/m³的情况;
7.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3月9日标准气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为10万立方米以上的情况;
8.你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控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排口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年8月验收联网并备案的情况;
9.你公司与淮北市左旺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生产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市左旺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租赁你公司生产线和厂房设备等进行生产的情况;
10.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罚〔2025〕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曾被处罚,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的情况;
11.濉溪县松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积极主动整改的情况;
1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原件1份,证明赔偿义务人濉溪县松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情况;
13.濉溪县松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濉溪县松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6457元的情况;
14.2026年5月29日电子缴款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濉溪县松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缴纳的情况;
1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专用裁量表6-1的裁量标准:①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裁量分值为0%);②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裁量分值为0%);③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或者林格曼黑度3级(裁量分值为8%);④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以上(裁量分值为16%);⑤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裁量分值为0%);⑥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裁量分值为0%);⑦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分值为5%);⑧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0+(100-20)×(0+0+8+16+0+0+5+0)%=43.2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环境违法事件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立即关火停产停排,组织抢修,对全厂脱硫系统开展全面排查,于当日19:57完成电机、线路更换,自动监测设备显示二氧化硫小时数据自20:00后不再超标,同时新增备用循环水泵,对脱硫水泵实现了一用两备,防止单设备故障导致数据超标问题的发生。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6年5月29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6年5月29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八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9%,即:43.2-(100-20)×19%=2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皖淮北环罚〔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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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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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濉溪县松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340621597054211E |
皖淮北环罚〔2026〕5号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专用裁量表6-1的裁量标准 |
罚款 |
28 |
2026年6月11日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