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皓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H5LCXY
地址: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梧桐大道2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对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处置脱硫石膏的技术能力,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在未对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即与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脱硫石膏处置合同,并委托其对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王志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胡成领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黄传亮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3.2026年3月4日对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委托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硫石膏进行处置的情况;
4. 2026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处置脱硫石膏的技术能力的情况;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委托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硫石膏进行处置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7.安徽省环保厅关于申能安徽平山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报告书已通过审批,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
8.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脱硫石膏、炉渣及粉煤灰的情况;
9.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1×1350MW燃煤机组2025.5-9月脱硫石膏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1×1350MW燃煤机组2025.10月-2026.4月脱硫石膏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委托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硫石膏进行处置,并向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处置服务费,无违法所得的情况;
10.2026年脱硫石膏处置台账原件1份,证明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交由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处置,2026年1-3月总量共计20082.36吨的情况;
11.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脱硫石膏处置整改情况报告原件1份,证明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固废处置整改的情况;
12.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原件1份,证明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与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6日解除脱硫石膏处置合同的情况;
13.脱硫石膏运输与处置协议(环保部分)原件2份,证明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与安徽首润盛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众联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及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与安徽首润盛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天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涣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
14.三方协议脱硫石膏处置能力的核查报告原件1份,证明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对安徽首润盛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众联水泥有限公司、淮北市天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应运输、处置的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核查的情况;
15.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分值为11%);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10+(100-10)×(0+11+0+0+0)%=19.9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环境违法事件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于2026年3月6日与淮北市韩通运输有限公司解除脱硫石膏处置合同,并于2026年4月30日与安徽首润盛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众联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同时,2026年4月30日,你公司与安徽首润盛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天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涣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委托上述公司对你公司产出的脱硫石膏进行运输及处置,并对上述公司的相应运输、处置的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进行了核实。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1%,即:19.9-(100-10)×11%=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9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皖淮北环罚〔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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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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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 |
91340600MA2NH5LCXY |
皖淮北环罚〔2026〕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的裁量标准 |
罚款 |
10 |
2026年5月29日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