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任楼煤矿
法定代表人:纵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37317432A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正常排放废水;你公司废水排口安装有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因子为COD、氨氮、氟化物,废水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年6月通过验收并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显示,2026年1月7日上午10时30分,运维人员将水质自动采样器备机拉入在线监测站房安装,1月7日上午10时57分将原水质自动采样器从在线监测站房拉走,至2026年3月5日现场检查时未对水质自动采样器备机开展验收工作,在此期间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正常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江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常庆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任楼煤矿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 2026年3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1月7日上午10时30分,运维人员将水质自动采样器备机拉入在线监测站房安装,1月7日上午10时57分将原水质自动采样器从在线监测站房拉走,至2026年3月5日现场检查时未对水质自动采样器备机开展验收工作,在此期间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正常排放的情况;
3. 2026年3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运维人员于2026年1月7日上午10时30分将水质自动采样器备机拉入在线监测站房安装,1月7日上午10时57分将原水质自动采样器从在线监测站房拉走的情况;
4.2026年3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4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1月7日上午10时30分,运维人员将水质自动采样器备机拉入在线监测站房安装,1月7日上午10时57分将原水质自动采样器从在线监测站房拉走,至2026年3月5日现场检查时未对水质自动采样器备机开展验收工作,在此期间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正常排放的情况;
5.你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口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的情况;
6.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年6月验收联网并备案的情况;
7.你公司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1月7日当天的运维方为中科星联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
8.你公司废水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流量数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1月7日至3月4日期间废水正常排放的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规定,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即:2+(20-2)×(0+0+0+0+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5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皖淮北环罚〔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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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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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任楼煤矿 |
91340600737317432A |
皖淮北环罚〔2026〕3号 |
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依据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的裁量标准 |
罚款 |
2 |
2026年5月15日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