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10420256A
地址: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国安路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2026年3月30日分别对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已长期停产,不具备处置利用炉渣、脱硫石膏的技术能力。你公司在未对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处置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相关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即与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签订了2026年1-6月(脱硫石膏)固体废物处置合同、2026年1-6月(炉渣)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服务合同,并委托其对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炉渣进行处置利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侯守凯、滕红、谢飞、孙东荣授权委托书共4份,侯守凯、滕红、谢飞、孙东荣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证明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3.2026年3月23日对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3月30日对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及脱硫石膏进行处置利用,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的情况;
4. 2026年3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4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目前不具备处置利用脱硫石膏及炉渣的技术能力,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对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的相关技术能力未进行核实即与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签订脱硫石膏及炉渣的处置利用委托合同的情况;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处置利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脱硫石膏及炉渣,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7.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报告书已通过审批,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
8.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脱硫石膏、炉渣及粉煤灰的情况;
9.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环评报告表已通过审批,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
10.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11.2026年1-6月(炉渣)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炉渣进行处置利用,并向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支付处置利用服务款,无违法所得的情况;
12.2026年1-6月(脱硫石膏)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脱硫石膏及相关产物进行处置利用,并向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支付处置利用服务款,无违法所得的情况;
13.《关于淮北大唐制砖有限公司长期停产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自2021年起长期处于停产状态;
14.《石膏协议》复印件1份,《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合规性利用处置协议》1份,证明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处置利用炉渣及脱硫石膏的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进行陈述申辩,提出意见概括如下:1.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是淮北地区主要电厂固废的消纳单位,其资质齐全、经营状态正常。2. 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在招标时对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资质情况进行了核实,依法依规签署了固体废物处置合同,委托其对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和脱硫石膏进行处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况,且主观上亦无过错;3.违法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法不应予以处罚。
经复核,形成如下意见:1.你公司在招标时对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了核实,但对其处置利用固废的技术能力未进行必要核实。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自2021年起已长期停产,经营状态不正常,不具备受托处置利用固废的实际能力;2.你公司未曾前往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现场核实其实际生产情况,而是通过口头交流对其提供的业绩进行核实即签订固废处置利用合同,你公司与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将脱硫石膏及炉渣并非自行处置利用而是继续转委托处置,无法证明主观上无过错;3.通过对你公司的现场勘查及调查询问,并对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现场核查,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我局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10+(100-10)×(0+0+0+0+0)%=1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4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