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6〕1号
安徽晶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U8CER4N,法定代表人:王金荣,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淮中北路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甲一车间L-脯氨酰胺生产线生产中,二楼打浆精制工序滤液浓缩后的石油醚通过软管输送至一楼南门内侧吨桶内,吨桶口未封闭,南门处于打开状态,下料过程未采取废气收集措施,使用FID对吨桶敞开口进行检测,数值达到3437ppm。查看企业环评P104-P110,L-脯氨酰胺生产线打浆精制过程产生含石油醚等废气,最终去向为送至RTO炉处理。查看企业排污许可证,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环节要求密闭并配套有效的收集设施及管网送至净化系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5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晶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3.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晶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金荣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承认安徽晶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4.2025年12月21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安徽晶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及挥发性有机物逸散范围;
5.安徽晶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手性氨基酸、氨基酸酰胺、保护氨基酸及多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环评批复等资料1份,证明安徽晶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及甲一车间L-脯氨酰胺生产线石油醚等废气收集处理要求的情况;
6.安徽晶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等资料1份,证明安徽晶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手续履行情况、VOCs物料管控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3.757吨);
7.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罚﹝2025﹞1号)1份,证明安徽晶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不含本次)为2次;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柒万零肆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分值为16%;②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分值为0%;③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吨以上不足10吨,裁量分值为4%;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裁量分值为8%;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2+(20-2)×(16%+0%+4%+8%+0%%)=7.0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