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5〕19号
王孟雄:
性别男,200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淮北市相山区奥斯卡春城8栋503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你职务为淮北润诚优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主管兼运维人员,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10月8日14点08分—14点13分,淮北润诚优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氧气CMS示值误差校准期间,通入高浓度氧标气,未待示值达到站房内配备的高浓度氧标气瓶组分含量(20.9%),且湿度未降到0数值时,即开展下一组校准工作,不符合HJ75-2017技术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顾殿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淮北润诚优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王孟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润诚优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3.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
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及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验收并备案的情况;
5.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港华信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港华信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5日签订了运维合同,尚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6.安徽港华信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润诚优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运维服务委托书复印件1份,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工作实际是由淮北润诚优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情况;
7.校准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润诚优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王孟雄2025年10月8日对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氧气CMS示值误差校准的情况;
8.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编号:析正2025年第1218号)复印件1份,证明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检测合格的情况;
9.2025年10月14日对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笔录1份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16日对淮北润诚优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润诚优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未按照HJ 75-2017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氧气CMS示值误差校准的情况;
10.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站房内配备的高浓度氧标气瓶组分含量为20.9%,淮北润诚优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氧气CMS示值误差校准期间,未待示值达到高浓度氧标气瓶组分含量20.9%,且湿度未降到0数值时,即开展下一组校准工作的情况;
11.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运维费用未支付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淮北润诚优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零的情况;
1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HJ 75-2017技术规范9.3.3.2要求氧气CMS示值误差技术为:通入高浓度(80%-100%的满量程)标准气体,需调整仪器显示浓度值与标准气体浓度值一致的情况;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环境危害后果情况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分值为0%;②主观情况为一般过失,裁量分值为0%;③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案件总分值,即:
2+(10-2)×(0+0+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财政局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