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5〕14号
安徽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518175271,法定代表人:梁友宝,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巴河路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9月17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安徽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阅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显示:2025年7月30日至8月21日期间,你公司同一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氨氮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标记故障3次,影响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安徽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2025年9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7月30日至8月21日期间,同一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氨氮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标记故障3次;
3.2025年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情况及整改情况;
4.安徽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2025年7月30日至8月21日期间,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同一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氨氮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标记3次;
5.安徽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米PU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报告书已通过审批;
6.安徽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信息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7.安徽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已完成验收并备案;
8.安徽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岭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2份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对在线监测设备进更换和委托运营的情况;
9.安徽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7月9日至9月17日氨氮小时历史数据1份,证明氨氮小时历史数据出现恒值情况;
10.2025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1份,证明安徽宝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任意连续30日内,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的规定,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