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隐私保密权、依法委托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相对人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当事人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三)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61-3028966,工作时间受理。
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稽查科,联系电话:0561-3040400,工作时间受理。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