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5〕13号
徐小明:
性别:男,199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尚河路11号3号楼南楼2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你职务为淮北申帛服装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布件裁剪、缝制、丝网印花工序正在生产,印花工序无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车间厂房门窗敞开未封闭。你公司废水配套治理设施已购买,正在安装,现场印花板模具在厂房男厕所直接清洗,清洗废水直排进入园区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申帛服装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5年9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2025年9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4.2025年9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5.环评(节选)、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地址信息的情况;
7.企业环保设备购销合同及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问题及时整改情况;
8.企业2025年印花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6个月的情况;
9.2025年11月7日,你公司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1份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银行缴款电子回执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18号)告知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处罚裁量”的裁量标准:①环境危害后果情况为造成较轻的环境危害后果,裁量分值为12%;②主观情况为一般过失,裁量分值为0%;③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5+(20-5)×(12%+0%+0%)%=6.8万元。
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5年11月7日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5年11月12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742元,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及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从轻处罚,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2%,即:6.8-(20-5)×1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