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5〕11号
淮北华阳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ERWW2A,法定代表人:王安心,地址:濉溪县百善镇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平台巡查线索发现问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阅你公司氨氮在线分析仪及“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历史数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5年6月11日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标记氨氮计量单元故障,氨氮在线分析仪自2025年6月11日2:02:21至2025年6月12日14:53:03之间数据缺失超过24小时,数据缺失期间你公司正常生产,生产废水正常产生排放,未采用备用仪器监测、未采取手工监测;2025年7月11日和 2025年8月7日你公司氨氨水质在线分析仪故障,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安心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黄勇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黄勇的身份;
2、你公司与安徽中绿科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安徽中绿科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周宗强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周宗强身份证复印件及运维证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第三方运维人员周宗强的身份;
3、2025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6月11日标记氨氮计量单元故障,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2日氨氮在线分析仪数据缺失超过24小时,未采用备用仪器监测、未采取手工监测及2025年7月11日和 2025年8月7日氨氨水质在线分析仪故障时未进行标记报备的情况;
4、 2025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2025年6月11日标记氨氮计量单元故障,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2日氨氮在线分析仪数据缺失超过24小时,未采用备用仪器监测、未采取手工监测及2025年7月11日和 2025年8月7日氨氨水质在线分析仪故障时未进行标记报备的情况;
5、2025年1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6月11日标记氨氮计量单元故障,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2日氨氮在线分析仪数据缺失超过24小时,未采用备用仪器监测、未采取手工监测及2025年7月11日和 2025年8月7日氨氨水质在线分析仪故障时未进行标记报备的情况;
6、《2025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1份,证明你公司为实施重点管理单位的情况;
7、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验收备案表》1份、2025年10月《比对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且运行正常的情况;
8、你公司环评文本相关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文本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四)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的规定,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