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高)罚〔2025〕2号
安徽陶铝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RHY0M09,法定代表人:王均豪,地址:安徽省淮北市高新区开渠东路7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6月27日,接到生态环境部远程推送大气帮扶组反馈问题,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对安徽陶铝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行为:
阳极氧化车间酸雾收集吸收喷淋塔风机与水循环水泵正在运行,喷淋塔内未见水幕,PE填充球干燥、现场使用pH试纸测试,循环水呈中性,车间周边未发现明显异味;查阅2025年3月以来该设备运行台账,无加药与检修维护记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周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陶铝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和现场负责人周贺的身份;
2.2025年6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3.2025年6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4.2025年6月27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5.2025年7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高)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0%+0%+0%+0%+0%)=2万元。
即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