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5〕10号
陈扬:
性别: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翰林银座17-302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你职务为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主管人员),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6月5日,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DA004 排气筒开展低浓度颗粒物比对检测时,你公司采样人员在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的技术规范要求使用颗粒物采样头〔前弯管(含采样嘴)、滤膜、不锈钢托网、密封铝圈组成〕的情况下进行采样,并出具了有五组颗粒物检测数据的检测报告。经调阅烟气连续检测系统(CEMS)原始记录表,发现在未更换采样头的情况下出具了五组颗粒物重量的相关记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陈扬、刘博韬、杨东授权委托书共3份,陈扬、刘博韬、杨东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刘博韬、杨东上岗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该公司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汪洋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3.刘博韬、杨东全日制劳动合同复印件共2份,杨东辞职申请表1份,杨东离职证明1份,证明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进行第二季度颗粒物比对监测期间,采样员刘博韬和杨东为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的员工,且杨东于2025年6月30日离职;
4.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与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签订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比对监测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检测委托单复印件1份(含原始记录、打印小票、样品交接单等),证明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委托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比对检测,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为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DA004 排气筒CEMS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5组颗粒物数据比对,并在检测后出具了检测报告,同时产生了低浓度颗粒物原始记录、打印小票、样品交接单等单据的情况;
5.2025年9月10日现场勘察笔录2份、2025年9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委托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比对检测,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进行第二季度颗粒物比对监测期间,未更换采样头,且出具了比对监测报告的情况;
6.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该公司在对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进行第二季度颗粒物比对监测期间,采样探杆从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DA004排气筒插入、拔出的情况;
7.被调查人员提供的微信名为“梧桐树”和“凉城”的微信聊天截图1份,证明了2025年6月5日采样员刘博韬和杨东开展比对监测的情况;
8.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与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1份,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出具的资金往来证明1份,证明了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零的情况;
9.《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珍晟环保节能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四铺分公司进行比对检测采样时,需要更换采样头;
10.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或者在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同时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专用裁量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处罚裁量”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裁量如下:①环境危害后果情况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违法分值为0%;②主观情况为一般过失,违法分值为0%;③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违法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10万元-2万元)×(0%+0%+0%)=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