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5〕8号
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49755817,法定代表人李治国,地址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小湖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正产,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查看1号焦炉烟囱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数据显示:2025年7月23日至24日颗粒物日均值分别为16.73mg/m3、16.29mg/m3,分别超标0.115倍、0.086倍;2025年7月14日至8月6日二氧化硫日均值最大值为98.2mg/m3,最小值为32.7mg/m3,最大值超标2.273倍;2025年7月14日至8月6日氮氧化物日均值最大值为401.0mg/m3,最小值为197.3mg/m3,最大值超标1.673倍。查看4号焦炉烟囱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数据显示:2025年7月15日至8月6日二氧化硫日均值最大值为80.9mg/m3,最小值为30.9mg/m3,最大值超标1.697倍;2025年7月14日至8月6日氮氧化物日均值最大值为424.4mg/m3,最小值为276.3mg/m3,最大值超标1.829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2025年8月7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 2025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1号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4号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的情况;
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2025年8月7日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的情况;
4.“关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复印件1份、“关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焦化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环评手续、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和焦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5.2025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1份,证明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的情况;
6.2025年7月和8月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1号焦炉烟囱和4号焦炉烟囱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平均值月报表1份,证明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1号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4号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的详细情况;
7.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和2025年5月《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各1份,证明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
8.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不罚〔2023〕2号)和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不罚〔2025〕3号)各1份,证明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不含本次)为3次;
9.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个自然日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以有效日均值为超标判定依据”规定,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超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6-1,超标污染物数目3个以上,分值为10%;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分值为0%;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分值为8%;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以上,分值为16%;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分值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4次以上,分值为1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0%+8%+16%+0%+0%+15%+0%)=59.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即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