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5〕5号
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RNPW96J,法定代表人:盛江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6月16日至6月24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省厅推送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13日非甲烷总烃日数据超标线索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查看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A001排口自动监控设施2025年4月13日非甲烷总烃日数据,工控机显示为76.49mg/m3,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限值(70mg/m3)的0.0927倍;查看当日该排口非甲烷总烃小时数据,14时-16时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的70mg/m3限值;查看同时段RTO炉事件记录,2025年4月13日13:52紧急停炉启动,2025年4月13日15:02正常运行启动,停炉持续时间约1小时10分。
2.查看你公司DA001排口自动监控设施工控机小时数据,2024年12月10日6时至2024年12月27日15时湿度数据持续零值,其余数值较其他正常工况时段无明显变化,你公司无法提供期间的湿度手工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盛江峰和缪文景、谢柯柯的身份和资格;
2.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3.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部长缪文景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景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谢柯柯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5.2025年6月16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6.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DA001废气排放口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及该排口非甲烷总烃执行排放标准限值的情况;
7.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淮北景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徽省淮北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点设备运营合同》1份,证明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淮北景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气CEMS连续监测系统、烟气VOCs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工作;
8.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1份,证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的情况;
9.2025年4月13日12:00至17:55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分钟值报表1份,证明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分钟数值变化及超标持续时间的情况;
10.2024年12月10日至12月27日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份,证明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湿度小时均值长时间零值的情况;
11.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气在线比对检测报告3份,证明废气在线比对检测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规定,DA001排口自动监控设施2024年12月10日6时至2024年12月27日15时湿度数据持续零值,认定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七条:“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或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2025年4月13日DA001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日数据超标0.0927倍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罚款人民币2.9万元,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分值为5%;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5%+0%)=2.9万元。
即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