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5〕4号
濉溪县顺达煤矸石烧结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YWLK02,投资人:孙士英,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韩村镇祁集村高楼。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2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濉溪县顺达煤矸石烧结砖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1.检查时你企业正在生产,现场查看数采仪历史数据,2025年3月24日SO2日均折算值为86.76mg/m³,2025年3月30日SO2日均折算值为65.41mg/m³;现场查看工控机历史数据,2025年3月24日SO2日均折算值为77.98mg/m³,2025年3月30日SO2日均折算值为71.69mg/m³,数采仪与工控机传输误差大于1%。
2.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由南京华彭RQ -200型更换安装为青岛中平ZP-H200型,2025年2月22日开始上传生产数据,至2025年4月21日,在线监测设备未完成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投资人孙士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赵勇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经营资质和投资人孙士英、现场负责人赵勇松的身份;
2.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3.2025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张,证明数采仪与工控机传输误差大于1%的情况;
5.《濉溪县顺达煤矸石烧结砖厂年产12000万块(折标砖)全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情况;
6.《关于濉溪县顺达煤矸石烧结砖厂召开年产12000万块(折标砖)全煤矸石烧结砖项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年产12000万块(折标砖)全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情况;
7.濉溪县顺达煤矸石烧结砖厂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8.2025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1份,证明濉溪县顺达煤矸石烧结砖厂是2025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情况;
9.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企业端)截图1份,维修图片4张,证明2025年3月24日、2025年3月30日濉溪县顺达煤矸石烧结砖厂脱硫塔维修的情况;
10.濉溪县顺达煤矸石烧结砖厂脱硫塔排气筒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报告1份,证明濉溪县顺达煤矸石烧结砖厂新安装的型号为青岛中平ZP-H200型在线设备已完成调试的情况;
11.南京华彭RQ -200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青岛中平ZP-H200型在线监测设备订货合同、运维记录各1份,证明在线验收报告中设备型号为南京华彭RQ -200型与现场的青岛中平ZP-H200型不一致,青岛中平ZP-H200型为新购买设备,且更换时间为2025年2月22日;
1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份,证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监测日期为2025年2月22日)的情况;
1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参照通用裁量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元+(20万元-2万元)×(0%+0%+0%+0%+0%)=2万元。
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