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5〕3号
安徽中盈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TUBM86C,法定代表人:赵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孟庄路2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6月16日上午接到安徽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关于安徽中盈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转办信访件,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6日对安徽中盈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企业未生产。厂房西侧露天堆放购买的原料砂,覆盖不完全,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张明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中盈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和现场负责人张明君的身份;
2.2025年6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3.2025年6月16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4.2025年6月16日现场视频1份,证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5.2025年6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分值为2%;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10-1)×(0%+0%+0%+0%+2%)=1.18万元。
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