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5〕2号
淮北建众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D7010Y87,法定代表人:王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东湖商贸城45栋2单元201。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6月9日至6月1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6月8日下午4点半左右发现淮北涣城发电有限公司出厂车辆(车牌为皖F87146)覆盖不全问题开展现场调查,发现淮北建众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8日16时38分左右,淮北建众商贸有限公司安排的运输车辆(车牌为皖F87146)在淮北涣城发电有限公司运输湿粉煤灰,出厂时物料超过车帮且覆盖不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企业的身份和资质;
2.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3.2025年6月10日-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北涣城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副主任张辉、淮北矿业广聚物流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物流部副部长房晓溪、淮北建众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孔佳佳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淮北建众商贸有限公司派出车牌为皖F87146的运输车辆在运输淮北涣城发电有限公司散装物料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4.2025年6月9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车牌为皖F87146的运输车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5.2025年6月9日提取的淮北涣城发电有限公司过磅单,证明2025年6月8日16时38分车牌为皖F87146的运输车辆在淮北涣城发电有限公司装载运输净重38.25吨的处置湿灰;
6.淮北涣城发电有限公司与淮北矿业广聚物流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淮北矿业广聚物流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与淮北建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仓下、灰场湿粉煤灰处置服务合同》各1份,证明淮北建众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湿粉煤灰车辆运输途中造成淮北涣城发电有限公司场内外环境污染等一切事宜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0.5万元,裁量如下:
①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5+(2-0.5)×(0%+0%+0%+0%+0%)=0.5万元。
综上,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