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4〕5号
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T0QKL7T
法定代表人:吴玉杰
地址:淮北市濉溪县韩村镇胜利村后吴楼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8月6日上午,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在8月2日10时至8月3日16时颗粒物数据为0值,0值期间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正常。执法人员立刻赶到现场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
1.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湿电除尘器控制面板中显示未启动,执法人员在检查在线监控设备时你公司老板到配电房把湿电除尘器开启,执法人员立即到配电房发现湿电除尘器控制面板中显示为开启状态。
2.配电房内主配电盒下方地面上又接了两路电闸,左边的电闸控制自动监测设备,右边的电闸控制粉尘仪设备,现场让你公司负责人关闭主电闸后自动监测设备断电,然后又关闭主配电盒下方地面上两路电闸中的左边电闸后自动监测设备再次断电,关闭右边电闸粉尘仪断电,通过查看工控机,粉尘仪数据为0值。
3.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反吹管路未进行连接,反吹管路一头连接至在线站房里空气泵上,另一头在脱硫池南边的墙下放着,粉尘仪没连接反吹管。
4.你公司粉尘仪从2024年8月2日10点至2024年8月3 日16点之间无数据,超过 24 小时,未进行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吴玉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濉溪县华腾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吴玉杰的身份;
2. 2024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3.2024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情况;
6.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30400805C)1份,证明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情况;
7.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50900808C)1份,证明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情况;
8.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张,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9.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1份,证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的情况;
1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1份,证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康萍、王焱的身份和资格。
当事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参照通用裁量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20-2)×(0%)=2万元。
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