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4〕1号
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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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 康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南黎路75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1月10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你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提交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因申请材料缺少部分内容,未通过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于2023年3月5日退回。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你公司下发了《关于及时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提醒函》。
2023年12月5日,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上报《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中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的汇报》,你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已成功申领新的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3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3.2023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4.2023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5.2023年11月10日现场视频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新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已成功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当事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9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就处罚额度给予一定减免,我局经过集体讨论,罚款额度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法裁量得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参照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点Y为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11%;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11%+5%)×(1-20%)]×100万元=32.8万元。
即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