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3〕1号
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66873446K
法定代表人:冉锋
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樱花路南侧、海棠路西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针对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第一专员办公室联合部环保专家发现的问题,我局于2023年3月18日与2023年3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推焦计划表与机侧地面站在线运行曲线不符;脱硫脱硝停运后,启用备用烟囱,备用烟囱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证管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的身份;
2.2023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推焦计划表与实际机侧地面站在线运行曲线不符;脱硫脱销设施停运后,启用备用烟囱排放污染物,备用烟囱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情况;
3.推焦计划表复印件与机侧地面站在线运行曲线截图对比,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推焦计划表与实际机侧地面站在线运行曲线不符;脱硫脱销设施停运后,启用备用烟囱排放污染物,备用烟囱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情况;
4.2023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推焦计划表与实际机侧地面站在线运行曲线不符;脱硫脱销设施停运后,启用备用烟囱排放污染物,备用烟囱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刘栋、陈涛的身份和资格。
推焦计划表与实际机侧地面站在线运行曲线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脱硫脱销设施停运后,启用备用烟囱排放污染物,备用烟囱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推焦计划表与机侧地面站在线运行曲线不符行为,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参照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点Y为0.5/2=25%;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中,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5%+(6%+5%)×(1-25%)] ×2万元=0.665万元。
(2)脱硫脱销设施停运后,启用备用烟囱排放污染物,备用烟囱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为,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参照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点为2/2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中,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6%+5%)×(1-10%)] ×20万元=3.98万元。
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4.645万元。
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陆仟肆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