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淮北光明110kV变电站3号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淮北光明110kV变电站3号主变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日起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辐射科申请听证或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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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淮北市杜集区梧桐中路19号市科创中心双创基地1号楼4楼407
项目名称:安徽淮北光明110kV变电站3号主变扩建工程
建设地点: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韩村镇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原淮北临涣工业园)创新路与淮新路交叉口东北侧光明110kV变电站站内
建设单位: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北供电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江苏辐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本期扩建1台(#3)50MVA主变压器;110kV侧接线型式、出线回数不变,扩建#3主变进线间隔;本期扩建2组电容器,容量为(4+5)Mvar;本期新建1座有效容积为9m3的事故油池,与原有事故油池连通,总事故油池有效容积为24.8m3。
工程动态总投资约为10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43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4.1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变电站施工工地内作业区材料堆场地面应当设置围挡等防尘处理,定期洒水降尘。
(2)开挖出的基础及垃圾,应及时妥善处理,禁止随意丢弃;建筑垃圾等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多余的土石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式防尘布(网)进行苫盖。
(3)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4)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橡胶、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对进出场地的车辆进行限速。
(6)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配制砂浆作业。
(7)施工现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要定期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8)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表进行覆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水污染防治措施
(1)变电站的施工废水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冲洗废水,施工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定期清理回用。
(2)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于站内施工时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站内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施工人员于站外施工营地(租用变电站周围民房)生活的生活污水依托居民区现有化粪池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优先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及施工工艺,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移动式声屏障或隔声罩,低噪声设备降噪约(5~8)dB(A),移动式声屏障或隔声罩隔声降噪约(15~25)dB(A)。
(2)施工机械尽量于场地中央开展工作;运输车辆应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区域和噪声敏感时段,禁止鸣笛。
(3)地基浇筑阶段,混凝土输送泵、商砼搅拌车尽量于场地中央开展工作;进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在混凝土输送泵、商砼搅拌车、混凝土振捣器等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物以进行隔声;尽量错开施工机械施工时间,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避免机械同时施工产生噪声叠加影响。
(3)设备安装阶段,合理布局起重机的工作位置,尽量在场地中央开展工作。
(4)加强施工管理,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进行施工作业。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对施工期固体废物的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堆放;生活垃圾依托站内现有设施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2)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委托有关单位运送至指定受纳场地。
5.电磁环境防治措施
光明110kV变电站采用户外型布置,主变及电气设备合理布局,保证导体和电气设备安全距离,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降低静电感应的影响。
6.生态防治措施
(1)规范施工
①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其生态环保意识。
②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不得在规定区域范围外随意活动和行驶。
③明确规定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外排或丢弃。
(2)表土保护
工程施工时采取表土剥离、分类存放、表土回覆等水土保持措施,与开挖的土石方分别堆放,并采用彩条布苫盖等防护措施,余方合理利用,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影响环境。
(3)土地利用保护
①施工作业在光明110kV变电站站内进行,避免大规模开挖;施工人员和机械不得在规定区域外活动。
②施工开挖作业面及时平整,临时堆土合理堆放;加强土石方的调配力度,减少弃土弃渣量。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