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表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表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1 | 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淮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
2 | 发布淮北市环境状况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淮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
3 | 发布淮北市环境统计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监督管理科 |
4 | 参与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
淮北市环境监察支队、淮北市环境应急中心 |
5 | “12369”环保举报热线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 淮北市环境监察支队 |
6 |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
淮北市环境监察支队 |
7 | 组织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
淮北市环保局宣教(法规)科 |
8 |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 1.根据淮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市环保局下属事业单位加挂牌子等问题的批复》(淮编【2013】10号),参照省编办《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中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淮北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市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2.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9 | 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 《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淮北市环境监察支队、淮北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
10 | 辐射环保投诉监测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监督管理科、淮北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
11 | 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监督管理科科、淮北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
12 | 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
淮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
13 | 全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
淮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
14 |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淮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淮北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淮北市环境监察支队、淮北市环境应急中心 |
15 | 委托性监测 | 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
淮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淮北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
16 | 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评先表彰中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的通知》: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或未全面履行自身环保工作职责的,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和企业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当年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 淮北市环境监察支队、淮北市环保局宣教(法规)科 |
17 |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补(换)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监督管理科、淮北市辐射监测监督管理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