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函〔2016〕49号关于加强“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整改工作的通知
县、区环保局,淮北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安全生产和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从源头控制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解决“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的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2015]38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经研究,对前一阶段排查的存在“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的项目提出整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按照“开工时间、建设完成时间”等进行分类处理,“开工时间、建设完成时间”分别由所在地环保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安全生产和环保局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须以书面形式报市环保局,所有项目须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再予以办理。
(一)、“未批先建”项目
1、2015年1月1日前完成建设的项目,由所在地环保局或市环境监察支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论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法规要求的,限期补办手续;
2、2015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即终止违法行为的项目,由所在地环环保局或市环境监察支队责令整改、处罚,整改、处罚完成后,经论证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法规要求的限期补办手续;
3、2015年1月1日起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2015]38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处理。
(二)、“久拖不验”等其他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
“久拖不验”等其他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项目,由所在地环保局或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2015]38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责令整改、处罚,整改、处罚完成后,依法按程序办理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
重大变动项目未经批准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未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的项目,参照“未批先建”处理。
二、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安全生产和环保局对前一阶段排查的项目应进一步梳理,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序进度表并于2016年3月底前报市局行政许可科备案。县、区环保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安全生产和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整改。
2016年10月31日未完成整改的,由所在地环保局或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2015]38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进行处理。
三、对于通过隐瞒、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环评批复或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区环保局、淮北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执行。审批权限按现行法规认定。
淮北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4日